法庭审理笔录第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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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忠志,请向法庭简要陈述你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详见上诉状)。

?各方当事人,是否收到了程忠志的上诉状 均答:收到了。

?治安派出所,是否递交了书面答辩状 :没有。

?请简要陈述答辩意见

:程忠志称其与王庆文发生争执后,为了防止王庆文逃逸抢其车钥匙,双方当事人在事发当时都有义务报警;程忠志称王庆文是有人“指步”,我希望程忠志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而且还要指出来是谁,我们的民警也没有让王庆文乱看病,也希望程忠志能够提供证据。

?王庆文,是否递交了书面答辩状 :没有。

?请简要陈述答辩意见

:当时是110的出警民警说应该打122,当时我也说没带手机,要他打122,当时程忠志打完我还向我要200元钱,我感觉他很不正常,总是按照自己的想法去想问题。

?经过听取各方当事人对行政争议的陈述,法庭认为本案的审查客体是: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2、原审判决是否正确。各方当事人有无意见? 均答:没有。 审查辩论阶段 职权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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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派出所,请向法庭说明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 ?各方当事人,对治安派出所的职权依据有无异议 均答:没有。

审:经合议庭评议,治安派出所具有作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本庭予以确认 事实证据审查

?治安派出所,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具备哪些事实条件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一款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请向法庭陈述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是什么 :(详见处罚决定事实部分)。 ?证明上述事实根据的证据是什么 :与原审判决所列一致。

?程忠志,对治安派出所认定事实及提供的证据有无质疑 :我没有殴打王庆文的行为,而且其刚才所说的与是撕扯,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是“殴打”,就算在殴打王庆文,在司机的部位也不可能打到其右耳部,治安派出所对我作出的处罚认定的事实不是很充分,我抢王庆文的钥匙是事实,但是我和王庆文接触的是左面,而且在处罚决定和勘验笔录中认定的是右耳是不正确的,后来治安派出所在八天后补了一份勘验笔录,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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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确写到了事发当天,签字是我签到了一张空白的纸上,而且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上写的询问民警都是陈亮,我认为一个民警不可能同时作两份笔录。 ?治安派出所,进行答辩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殴打他人是行为犯,只要有证据能够证明其故意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殴打;程忠志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王庆文是智残,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询问笔录是后补的,当时做笔录的两位办案民警在询问笔录中记载的时间只相差六分钟,而且两个的手表、墙上的钟等时间很有可能是不一致的;在医生的诊断结论是左耳损伤等。

?王庆文,有无答辩意见

:都当时签的字,我去公安医院去检查过。 ?当时你去公安医院说的是左耳还是右耳

:是右耳,我在公安医院拍了片子,而后我去骨科医院拍的片子看出来我肋骨已经骨折了,直到现在我的肋骨还是在疼。

?你都去哪个医院

:医大二院、二0二医院;去二0二的时候,我要做CT,但是医生说只能拍片子。

?法庭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到此结束,下面进行适用法律审查

?治安派出所,请向法庭说明你据以对程忠志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据及适用理由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一款之规定。 ?程忠志,对治安派出所的法律适用问题有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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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殴打的行为,所以治安派出所适用法律是错误的。

?王庆文,对治安派出所的法律适用问题有无异议 :没有。 程序审查

?治安派出所,法律、法规对你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上有什么要求?有几个步骤?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处罚、送达。

?你们的执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 :符合。

?程忠志,对治安派出所的执法程序有无异议

:治安派出所没有对我们作勘验笔录,是后补的。 ?王庆文,对治安派出所的执法程序有无异议 :没有。

?治安派出所,进行答辩

:就算没有勘验笔录也不影响程序,勘验不是必经程序。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审查

?治安派出所,你对程忠志作出的行政处罚结果是否与上诉人的违法行为相适应

:相适应,我们是从轻处理了。

?对与程忠志具有同样违法事实的人是否作出同样的处理 :是

?程忠志,对治安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在显失公正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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