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知与意向性-最新年精选文档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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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在此,这个“意向体验”本身其实也担负着一种“赋义”的活动,它在指向该对象的同时也将含义赋予了被指向的对象。意向性贯穿了一切指向对象的意识行为,从这一视点出发,我们对体验问题的讨论也便进入了一种与此前的行为理论迥然有异的全新领域。 3 旅游体验与意向性结构

早年,张斌、赵刘等曾试图通过对胡塞尔现象学观念的借鉴,从意向构造的角度对旅游体验与一般经验进行区分,进而肃清旅游体验与旅游本质之间的潜在关系[28-29]。研究虽然采用了现象学的一些基本观念,如“意向性”等,对“意识是如何发展成为体验的”“在意识的作用下体验为何会出现层次性”等重要问题却一直未能有一个直接而有效的回答。从谢彦君、张凌云等在此前关于旅游体验世界特质的描述中可以看到,旅游者所依待的游客体验世界同目的地居民的他者生活世界“总是重叠而交织的”[13]。这一特征同一般体验(erfahrung)与游客体验(erlebnis)间的关系有着极大的相似性。解释一般体验与游客体验间的联系与区分,实际上揭示旅游内涵的一个内在要求。对此问题的剖析我们宜从一般体验产生的根本――意向性结构入手。

意识与符号相关。符号是人类认识事物的媒介[54]。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以对意识的发问为开端,认为“意识”总在意向性的指向于某物[52],完整的意向性结构总是满足如下形式:“意向行为―意向内容―意向对象”,这是体验现象的一个基本结

构。就语言学的角度,意识是需要表达的,意识与所述对象间能够通过某一特定的意义进行连接。依照主流看法,符号学的核心在于能指与所指。按语言学家的划分,语言是种特殊的符号,一切试图通过语言表达出来的东西即“所指”,实际传达出来的即“能指”。能指与所指始终处在符号与阐释的漩涡当中(图1)。在现象学的领域,所指与能指正是意向内容与意向对象的配对。符号即意指,从这层理解出发,我们即须要了解:凝聚了个体体验的“意识”究竟是如何将对对象的理解指向于对象的?为弄清这个事实,我们需要一些直观了解。

以人的视觉经验为例,一次完整的意向性经验至少能经验到如下几例颜色的层次(图2),我们称之为意识谱系的枝向量结构:

1. 最普遍意义上的“颜色”

在知觉中我们将“颜色”这一概念赋予视觉同空间的联系,同嗅觉层、听觉层、触觉层等空间属性并列而在。这是一种最高意义上的“颜色”的存在,是在诸视觉刺激中形成的一种对视觉对象的抽象本质的概括。正是这一特质使它在区域属性上能够同其他刺激区分开来。

2. 界限本质上的“颜色”,如“红色”等

这类有关于颜色的概念是在1之下形成的一种“种”的划分,在视觉的范畴内这些“颜色”被规定出有别于其他色泽的特质,如黄色、红色等,其性质相当于康德哲学中的规范性原则:

Ideen(理念)。

3. 经验意义上的“颜色”

如“‘粉’红色”等,即是一些在“红”的界限范畴内,向纯粹红这一本质无限逼近的红色系列的组合。这类“颜色”准确地说来是一种类型界限下的“颜色”,如“粉”红色,其本质是一种不饱和的亮红色,在经验的意义上,我们可以在“红色”的界限内将之与“玫瑰”红等色泽区分开来。 4. 知觉意义上的“颜色”

这是一种内意识的感觉,在对视觉材料进行处理的基础上,意识中的“颜色”概念被赋予了意向活动中的某个感觉素材,如“这株花是红色的”。这是对颜色材料的一种客体着色( objektive farbung)。以现象学观点来说,眼前的色泽之所以能够成立,关键就在于诸物的被给予性 (Gegeben-heit der Dingen als Ding) 。如果没有“颜色”的概念被给予眼前的颜色,那么我们可以看见眼前事物的任一特质,然而却绝不会是颜色。

5. 个体意义上的“颜色”

严格的讲,这类“颜色”并非是一种实际的色泽。就某种意义上讲,这类个体意义上的“颜色”并不构成实际的颜色概念。我们可以借助于其他物体描述出橘红、杏红、桃红、杜鹃红等若干形态,却无法对“红”这一概念进行一个直观的描述。以一句更为通俗的话来说就是:我知道我所看到的是“什么”,却无法

以一个你我所共知概念传达给你。

此外,对“颜色”言说还可能存在如下形式:

a. 物理意义上的“颜色”。如利用“波长”等物理现象在客体反映上的差距,在“知性”范畴内为“颜色”界定出的纯粹本质。

b. 伴属意义上的“颜色”。通过对意识对象的变异,我们可以将对物的诸种想象联系到一起,如“花是香的”“火是红的”。通过对青涩苹果的品尝,可以带来对“水果-不熟-青涩”的想象;通过对靠火取暖的经历,可以产生“火-红色-暖和”的印象。诸如此类虽然未曾直接经历到个体意义上的“颜色”,却可以借助知识及经历通过想象的变异把握到色彩概念。 综合以上分析,意识对意向对象的把握,经历了一个由普遍意义向界限本质、经验本质、知觉本质逐层渗透的过程。渗透之下仍是一种统筹,在现象学中“被知觉物的内部结构被视为是一个具有格式塔融贯性的统一体,由相互依存、相互决定的诸功能意义组成的系统和谐建构”[55]。树可以被烧毁,但它的意向相关项却不会因此而消失。从Gurwitsch的描述中可以看到,意识对意向对象的把握,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一方面要求通过意识对意向对象进行锚定,另一方面则要求将此意向关系进行意义上的充实。在此,被给予的那个意义的来源,既可能直接来自事物本身逐层意义的复合,也可以来自伴属意义上界定。前者规定了意识系统的深度,后者则更倾向于拓展意识谱系的广度。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