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代理机构廉洁自律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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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廉洁自律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

境,维护政府采购制度良好声誉,采购委托代理机构在接受委托办理政府采购事务过程中应遵循:

一、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原则,按照法律制度规定和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办理政府采购事宜,规范代理行为,恪守职业道德,努力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确保服务质量;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积极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遵纪守法,不以不正当手段争取和承揽代理政府采购事务,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支付现金、实物或其他利益;对在委托办理政府采购事宜过程中索取或接受现金、实物、其他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三、自觉抵制商业贿赂,防止在编制、发售招标(采购)文件时,规定特定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等行为发生。 四、自觉抵制商业贿赂,防止依特定供应商的价格、质量、规格、技术指标、售后服务等情况设定评标(评审)标准等行为发生。 五、自觉抵制商业贿赂,防止泄露标底或透露对供应商的评审有关情况、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有关商业秘密等行为发生。

六、自觉抵制商业贿赂,防止不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实施采购活动等行为发生。

七、自觉抵制商业贿赂,防止与供应商或采购单位恶意串通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发生。

八、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