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医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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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医人字?2012?23号

关于印发《泰山医学院

教职工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泰山医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主题词:人事 教职工 出国 规定 通知

院长办公室 2012年11月7日印发

(共印60份)

泰山医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促进学校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提高教师的国际交流能力和教学、科研水平,规范和完善我校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工作,确保良好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秩序,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我校教职工出国留学(攻读学位)、出国进修访问与合作研究、出国讲学、出国参加学术会议、出国考察(参观)、出国探亲(访友)、出国旅游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二、出国(境)类别

根据派出单位及经费来源的不同,分以下四种:

(一)国家公派:指按国家统一计划,面向全国招考、统一选拔,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教育部资助派出、省教育厅或由国家相关政府部门派出的留学及研究人员。

(二)单位公派:指获得各种奖学金、贷学金及其他资助,或由学校承担相应费用(或定额资助),纳入学校公派计划,并经学校批准同意通过各种渠道派出从事进修访问、合作研究等的人员。

(三)自费公派:指以学习和联合研究为内容,符合专业学科建设方向,由本人自行联系,经学校同意派送出国(境)深造学习并自理费用的人员。

(四)因私出国:指属于自筹经费且未列入国家、上级部门、学校计划的出国(境)人员,包括研修访问、攻读学位、陪读、探亲访友、旅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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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派出国(境)人员选派的原则和条件 (一)公派出国人员选派的原则

1、按需选派。坚持“按需选派、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方针,根据学校总体发展需要和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进行选派,向重点学科、新兴学科、重点实验室及新技术(科研)项目倾斜。

2、择优选派。优先选派有事业心、有较强业务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

3、按计划选派。学校坚持有计划地进行选派,以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部门在保证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等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按条件进行推荐。

(二)公派出国人员选派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爱岗敬业,工作勤奋,锐意进取,发展潜力大,具有学成回国后在我校干事创业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原则上在校工作二年以上,在职攻读硕士或博士毕业后工作满二年以上。

3、一年内出国(境)开会、考察一般不得超过2次,出国(境)时间累计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

4、曾获得公派长期(3个月及以上)出国(境)人员,原则上回国后在校工作二年以上才能再次申请出国(境)。

5、出国探亲访友、旅游等应利用假期进行,工作期间一般不予批准。

四、出国(境)审批程序 (一)公派出国人员程序

1、申请人填写《泰山医学院出国(境)及赴港、澳、台人员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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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出国审批表》),并附申报出国的有关材料。

2、申请人所在部门基层单位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在《出国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

3、科级及以上干部出国(境),报组织部签署意见。 4、将《出国审批表》报人事处审核。 5、校领导研究审批。

6、各类申请出国人员,经学校批准后与学校签订出国协议书,约定返校期限、服务年限及有关事项,之后方可办理出国手续,否则视为自动离职。

(二)职工因私出国(境)者,向所在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对方邀请函(附中文译件)等,部门签署意见,科级及以上干部出国(境)报组织部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核,经校领导批准后本人方可办理出国手续。

五、出国人员待遇

(一)经学校批准的在职人员公派出国(境)进行短期考察、访问、出席国际会议等,不超过一个月并在批准期限内,其国家规定的工资、各类补贴和校内津贴等福利待遇照发。

(二)经学校批准的长期公派出国(境)人员,出国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和各类补贴(不享受校内津贴),且工资和各种补贴由学校暂存,按期回校工作后根据协议予以补发。

(三)非公派出国(境)人员(不含在职人员利用假期出国和离退休人员出国),自出国(境)的次月起,停发工资、各类补贴、校内津贴、各项福利及社保待遇,离校期间的各种待遇回校后不予补发。

(四)各类因公出国(境)人员申请延期者,在批准的延长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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