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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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

第十七条 已具备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申报材料除应提供首次申请所列全部材料外,申请除最低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还应提供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三)款所要求的全部资料。

第十八条 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和涉及变更资质证书编号的,由发证机关负责办理。企业应在网上申报,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或市、州、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四川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信息卡及复印件;

(四)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上述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属第四条资质的企业,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具体办理程序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属第五条资质的企业,由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具体办理程序由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其他的证书变更由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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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或市、州、扩权县(市)变更的,企业应向新注册所在地的省或市、州、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的省或市、州、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二)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及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

(三)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 第二十条 资料要求

(一)带条形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资料一套。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

(二)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件由企业保存。资质许可机关受理后,所有资料不得更换、修改、退还。

(三)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四)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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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

(五)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简体中文,资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资料字体、字号规范。

(六)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第四章 资质受理审查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标准没有分等级的,其申请和审批程序与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相同;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没有分级的,其申请和审批程序与劳务分包一级企业相同。

第二十二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省级有关部门审核后审批。

第二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许可实行实地核查制度。

第二十四条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原则上按最低等级核定。

第二十五条 资质许可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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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许可的,公示、公告发布在“四川省建设厅门户网”。由市、州、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许可的,公示、公告方式由市、州、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二十六条 工商注册地在扩权县(市)的建筑业企业,申请企业资质升级或增项(属省管资质范围),由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二十七条 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企业申请材料、初审部门的审核材料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州、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资质许可决定后30日内,将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书面和“四川省建设工程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全省资质许可情况报建设部,并及时在省建设厅门户网上向社会公布,以方便异地查询和确认。

第二十九条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近一年内有无《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有无《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中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所列行为,并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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