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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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一局集团公司建筑工程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技术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审核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顺利实施,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施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施工技术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部(指挥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总体)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

第四条 专项方案编制工作由项目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项目部工程部为主责部门,安全质量、物资设备等相关部门为配合部门。

第五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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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六条 专项方案的审核应根据工程危险性大小实行分级审查,并报建设或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集团公司根据施工生产实际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划分为一般项目和规模较大项目两类,具体范围参见附录一、二。

第七条 专项方案的分级审核具体规定及审查流程如下: (一)一般项目的专项方案,经子(分)公司(设有集团公司项目部或指挥部的,还须由集团公司项目部或指挥部审核)审核后报建设或监理单位审批实施。

(二)规模较大项目的专项方案,先由子(分)公司审核后(设有集团公司项目部或指挥部的,还须集团公司项目部或指挥部审核)报集团公司进行审核,报送单位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审批实施,同时报集团公司施技部备案。

(三)根据业主或监理要求,专项方案需要举行外部专家论证时,由子(分)公司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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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完善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项目总工审核一般项目规模较大项目业主要求集团公司审批业主要求举行论证会否子分公司审核可指挥部(经理部)备案可上报监理(业主)单位否子分公司审核可否指挥部(经理部)审核可报集团公司施技部提出意见否子分公司审核可否指挥部(经理部)审核可报集团公司施技部提出意见如需要否子分公司审核可否指挥部(经理部)审核可报集团公司施技部提出意见否组织专家论证会可集团公司备案否组织专家论证会可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可集团公司备案否组织专家论证会如需要否子分公司组织召开外部专家论证会可集团公司备案上报监理(业主)单位上报监理(业主)单位上报监理(业主)单位

第八条 项目部(指挥部)应当严格按照审批后的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七条重新审核。

第九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条 项目部(指挥部)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项目总工程师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的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部(指挥部)应会同监理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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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合格的,经项目部(指挥部)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其它铁路、公路工程的专项技术方案管理办法仍按集团公司施工技术管理文件汇编(中铁一施[2007]269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附件一:一般项目范围 附件二 :规模较大项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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