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大代表行权履职问题的思考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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踪监督和检查的具体措施。凡此种种,无疑对代表行权履职的积极性以极大的负面影响。[3]

三、解决代表行权履职有关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对人大制度和代表法的宣传,营造一个有利于人大代表行权履职的社会环境

要坚持不懈地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采取各种形式,特别是充分运用新闻媒体,经常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根本政治制度和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宣传人大工作和人大代表行权履职的事迹,通过这些措施,使各个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切实提高对人大代表地位、性质和作用的认识,在全社会树立尊重代表、支持代表依法行权履职的良好风尚。

(二)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提高人大代表的个体素质

在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时,不管是组织推荐还是选民推荐,都要坚持代表的资格条件。不能仅为考虑代表的广泛性、代表性或代表的结构比例,就降低标准,把一些参政能力不强的人选为代表。

首先,要改进代表候选人推荐方式,扩大选民推选名额。尤其在第一轮提名时,应依法让选民充分发表意见,充分行使提名权,把符合代表条件和结构要求的候选人都提出来。

其次,要对选举程序进行必要的改革,引入竞争机制。要在坚持差额选举的前提下,让正式代表候选向选民发表参选演讲,回答选民提问,以便选民做出正确选择公开竞争有助于人们选举权的充分行使。

第三,要加强和改进对代表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代表意识和履职能力。要通过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政治理论、有关法律法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人大业务知识、代表工作等方面知识的培训,提高行权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建立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人大代表的积极性。人大常委会应建立制度,定期在人大代表中开展评先评优活动,树立优秀代表的典型,宣传优秀代表的事迹。

第五,精简代表人数,提高专职化程度,实行职务补贴制。目前绝大多数人大代表都是兼职,执行代表职务时付出的劳动没有任何报酬,应当努力解决这个问题。建议由财政拨出专款,对各级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给予适当补贴。考虑到目前各级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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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数多,财政补贴有困难,可以考虑逐步精简代表人数,提高代表专职化程度,从而更有效地发挥代表作用。

(三)改进会议期间代表审议的组织形式,提高审议质量

一是合理分组,可采取按代表团分组审议和按专题分组审议相结合的方法,组织若干专题审议。二是制发代表审议卡,让代表以书面形式简明扼要地反映审议意见。三是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会议审议质量,使代表对会议安排审议的各个报告审深审透,并安排代表交流审议经验,在此基础上作出决议决定。

(四)进一步改进代表活动的组织方式和活动方式

第一,抓好代表小组活动。科学地组建代表小组和联组,选好组长。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大中城市或代表相对集中的地区组建专业代表组,建立和完善代表小组活动的各项制度。活动内容要有针对性,每次只围绕一到两个问题开展活动,力争取得实效等。

第二,改进视察方式,提高视察质量。要早做计划早安排,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要根据视察的内容和主题,精心选择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代表参加,保证每次视察活动既有领导层的代表,又有专业人员代表,既有擅长文字写作的代表,又有口头表达能力强的代表。

(五)切实加强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真正让代表满意

人大常委会应设立议案、建议专门督办机构,提出当年议案、建议办理的具体要求,随时进行检查和督促,掌握进度和质量,并对有关办理、答复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对重大问题或多年得不到解决的议案、建议,要由常委会重点督办,一抓到底,使办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要严肃办理工作,实行办理人员责任制。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总负责,对本单位所承办的议案建议做统筹考虑,及时研究,重要问题亲自办理,落实并做好办理结果的答复工作。

要维护议案的严肃性和法律效力。对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必须认真办理,限期落实,承办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简单应付或拒绝不办。要从实际出发努力办好建议。能够办理的,要认真负责地、尽快地去办;因条件限制,在短期内难以办好的,要做好规划,积极创造办理条件;并向代表做好解释工作,取得代表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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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代表的监督

一是要加强监督代表的立法工作。在制定监督法的时候,应把监督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按照选举法、代表法等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把监督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纳入法制轨道。

二是要加强代表工作的信息交流。各级人大应把本级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情况,及时向代表的原选举单位反馈,特别是代表在会议期间和视察时的审议意见,必须反馈给代表所在的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

三是公示代表身份,建立代表联系选民责任制。可采取一定的方式,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公布代表的姓名和联系地址、电话,以便于群众联系和监督,促进代表与群众的联系,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是开展代表述职活动。代表应定期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报告自己行权履职的情况,代表述职汇报可以与联系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工作结合起来,既汇报自己行权履职的情况,又联系群众征求意见,一举两得。

五是规范选民评议代表活动。一些省、市人大在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中规定了选民评议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的制度,有的区、县在这方面进行了一些具体实践,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应加以总结推广,以逐步解决对非直选代表的评议问题。

参考文献

[1] 许正霖,李文杰.当代中国政治制度[M].哈尔滨:中国林业大学出版社,2005. [2] 王清秀.人大制度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3] 茂名市人大制度研究会.地方人大监督工作探讨[M].广州: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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