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登新一中学生选课指导手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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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附录

附录1:

文登新一中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顺利实施,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进一步加强对普通中小学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

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生根据学校安排上报学生学籍信息,由学校学校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求采集学生学籍信息,并按规定时间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高中新生注册学籍时,如发现有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或属违规招生的,不予注册;高中新生超出规定注册时限还未注册的,不再注册。 第三章 转学与借读

第四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准予转学。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高中学生在本县内不准转学。

第五条 高中学生在市内跨县(市、区)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市级学籍主管部门确认、转入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等材料,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本省内跨市转学,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由转出方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到转入学校所在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由外省(市、区)转入我省,须经接收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档案、转出省(市、区)相应考试管理机构提供的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成绩证明、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经我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确认后,由市级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及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

由我省转出到外省(市、区),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经市、省学籍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迁转学时,应遵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

第七条 经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学校报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接收学生借读。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中途到流入地学校就学但未办理转学手续的,按借读对待。 第八条 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原就读学校同意其借读的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接收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办理借读手续。

第九条 学生借读,由原学校保留学籍,由借读学校负责做好借读生借读期间的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学科学习目标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及成长档案记录),并适时提供给学籍所在学校。 第四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条 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可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成年学生本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和相关医疗费用单据到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准予休学。 高中学生第三学年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第十一条 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令其休学。 患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第十二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治愈或者认定可以正常学习,学校审查核准,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

第十四条 高中学生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以信函等方式通知学生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答复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

第十五条 高中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应通过信函等方式督促其返校,并将督促学生返校的相关材料副本存档。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学校可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 第五章 升级、跳级与留级

第十七条 学生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跳级或留级。

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可以根据其学习能力安排在相应年级学习相应科目或其他学习内容。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十八条 学生修业期满,根据《文登新一中学分认定及管理方案》,经学校学分认定管理委员会认定合格,获得毕业要求学分并且学业水平考试合格、基础素养评价合格、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按程序发给高中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 修业期满但未达到高中毕业标准的离校学生,如学生需要,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当年学生毕业时间填写。

第二十条 高中学生修业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学的,或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如学生需要,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七章 学生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小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或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情节较重的可给予适当处分。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给予学生处分,由学校批准。给予高中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要建立处分学生的相关听证、申诉等工作制度,处分学生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八章 学籍信息管理与规范

第二十二条 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学籍管理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等有关标准,省教育厅负责编定主管单位代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定学校代码。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减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的,需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标准,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生学籍档案永久保存。

第二十四条 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信息须于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集中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附录2:

文登新一中学分制选课管理细则

为规范学分制选课管理工作,现根据《文登新一中课程开设方案》、《文登新一中学生选课指导手册》等文件中关于课程选修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选课对象

第一条 凡我校高二、高三年级的在籍、在读学生,均应依据本细则选择修读课程。 二、选课指导的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课程委员会办公室。领导学校选课指导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规划和制定学校选课指导方案的基本思路;监督选课指导手册的执行和对教师的评价等。

第三条 学校选课指导委员会设计适合本校实际的选课指导手册和各科的选课指导,负责组织教师依据指导手册对学生进行具体指导;确立选修课及其学分分值;制定导师制及导师的任务分配;设计和整合课程模块;学校内外教育资源的协调和配置;编制学生选课流程表;监督课程的实施和评价;制定教师的监督和评价标准。

第四条 由班主任、任课教师及有关教学管理人员组成选课顾问小组,以行政班为单位,为学生提供选课咨询。 三、选课依据

第五条 学生必须按照下列依据选课:

1、各个学习领域、各科课程关于选修课程设置和学分修习的有关规定; 2、在学校每学期开设的选修课程和选修模块中选课;

3、依据学生个人的发展兴趣、特长以及自主选择的发展方向的需要。 四、选课原则

第六条 学生为主原则。在指导过程中,以学生为主体,充分尊重学生学习意愿,学校和指导教师不能包办代替,不得统一规定选修科目、模块,不得要求学生选修指定的科目、模块。

第七条 因材施教原则。指导教师应依据不同学生的不同特点作出有针对性的指导;应依据学生的兴趣爱好、学业成绩、成长记录、特长与潜能等进行指导,不能一刀切,给学生提供雷同的建议。

第八条 科学性原则。指导教师应当在充分了解学生的基础上,必须对山东省课程方案以及所指导的学科有足够的掌握,同时要对社会未来的人才需求和高校的招生动向有预见性的把握。 第九条 学生的重大选择必须经由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同意的原则。 五、选课管理

第十条 凡经批准选修的课程,一般不能随便退、改选,遇特殊情况学生要填写退、改选申请单,由班主任统一汇总报教务处,经批准后方可退选或改选,退、改、补选工作应在教务处指定的时间内完成,过期不再单独处理。

所修课程(模块)因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不合格而不能获得学分、经两次补考仍不及格者,可申请改选其他课程(模块)。

第十一条 对选课人数的要求。选修Ⅰ的选课人数少于20人,选修Ⅱ的人数少于30人,该课程停开。 第十二条 学校对每学段的选课数量适度控制,一般要求学生每学段修读的两类选修课程总学分数原则上最低不得低于4学分。

第十三条 未办退选手续,而不参加上课及考核者,该课程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放在寒暑假之后,新学期开学的第一周。对于补考还不及格的学生,不能取得课程科目或模块的学分。

第十五条 申请重修的学生,应在开课第一周内申请重修。如教学计划变动低年级不开设需重修的课程时,经教务处批准,可以在任课教师指导下以自学方式重修。

第十六条申请重修的程序:①申请重修的学生到教导处填写《课程重修申请表》。②由教导处汇总将各门课程的重修名单通知任课教师,以便教师对重修生的管理。

第十七条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重修手续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第十八条重修生因上课时间发生冲突而不能跟班上课时,经与任课教师联系同意后可自学,但必须完成课堂布置的作业和学分认定考核。

第一十九条 重修生的考试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与初修者相同。

第二十条 重修要在接到不认定学分的通知后一年之内完成,重修所用时间不得与先前修习所用时间累加。同科课程(模块)重修不得超过两次。 附录3:

文登新一中学分制选修课程考勤管理细则(试行)

为了规范选修课程考勤行为,为学分认定提供详实、客观、公正的资料,保证选修课程顺利开设,特制定本细则。

1、学生的实际修习课时数、修习过程表现、模块终结测试成绩是学分认定的三大基本要素。因此,选修课程考勤必须严肃对待。

2、选修课程的任课教师负责对本教学班学生的考勤。任课教师确定承担开课任务后,要制作学校有统一要求的学生考勤簿。考勤簿应设计学生姓名、学号、出勤状况(迟到、早退、缺勤等)、时间、学生和老师签名等主要内容。

3、选修课程考勤涉及学生实际修习课时数和修习过程表现,将最终影响学生的学分认定,因此,考勤记录一定要客观、公正、准确、详实,每堂选修课结束后,学生应对老师的记录及时签名确认。

4、学生每迟到(或早退)两次折算为缺席1课时;学生获得学分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模块修习的实际学时数达到课程标准要求的4/5以上(含4/5)。课程模块为36学时的,实际修习时间至少应达到29学时;课程模块为18学时的,实际修习时间至少应达到15学时。课程模块的实际修习时间低于该模块规定学时数的4/5的,学生将不能获得学分认定。

5、考勤记录要妥善保管。模块修习结束,学生提出学分认定申请后,科任教师应当提交学生学习的过程性评价资料、模块终结测试成绩及考勤、是否给予学分认定的初步书面意见。 附录4:

文登新一中行政班与教学班管理细则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实施方案(实验)》和《山东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及教学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为适应社会对人才多样化的需求,满足学生不同潜能和个人素质全面发展的需要,结合学校实际,依据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