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4号)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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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必要的工作保障,确保他们能够按时交纳党费、定期参加组织生活、充分发挥作用。

对劳务派遣工中的流动党员,一般以用人单位党组织管理为主,劳务派遣单位党组织和户籍所在地党组织密切配合、主动联系,将他们纳入党组织有效管理之中。

对出国(境)人员中的党员,要加强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出国(境)人员党员与党组织联系制度和组织关系管理制度。 对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流动党员,原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要从党员实际出发落实党员组织关系,没有建立离退休党支部的单位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居住地党组织。

(十七)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充分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维护党员合法权益。坚持从思想、工作、生活上关心和爱护党员,通过走访慰问、谈心谈话、结对帮扶、设立党内帮扶资金等措施,帮助支持生产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积极推动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党员和因公牺牲党员遗属纳入社会救助。健全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调整机制。加大优秀共产党员宣传表彰力度,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十八)构建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健全党员立足岗位创先争优长效机制,通过设立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服务窗口等形式,开展党员承诺践诺和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以服务群众、做群众工作为主要任务,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重点联系农村和居住地群众、基层单位职工群众和生产生活困难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帮助解决群众困难,注重维护群众权益,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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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十九)落实领导责任。各级党委(党组)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将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成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安排部署和督促检查,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具体指导,明确目标任务,充实工作力量,推动各项工作取得实效。基层党组织要改进工作方法,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二十)完善保障措施。坚持和完善组织员制度,地方党委应建立组织员工作机构,配齐配强组织员,保证专职专用;基层党委可从实际出发,设臵、聘任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组织员。加强对组织员的教育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同级财政安排预算、党费适当补助等方式,保障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加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支持。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由总政治部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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