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冯小光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之解读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二 文章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冯小光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之解读更新完毕开始阅读fae45c2bbe23482fb4da4ca8

建一层, 改变设计后,房屋由五层变成六层并不仅仅是在原来的基础上加建一层,要改变承载力才 能加建一层,必须从整体上改变设计。发包人变更设计的时候,工程已经开工了, 能加建一层,必须从整体上改变设计。发包人变更设计的时候,工程已经开工了,所以在 这种情况下施工质量存在问题,发包人是有过错的。还有一种情况是因为市场行情变化发 这种情况下施工质量存在问题,发包人是有过错的。还有一种情况是因为市场行情变化发 包人改变了工程的性质,比如说高档商品房不好卖了,写字楼热销, 包人改变了工程的性质,比如说高档商品房不好卖了,写字楼热销,这时工程基础已经完 成,发包人要把商品房改成写字楼,房屋的空间要改变,用水用电包括整体结构全要改变, 发包人要把商品房改成写字楼,房屋的空间要改变,用水用电包括整体结构全要改变, 导致设计缺陷。这种缺陷应当由发包人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导致设计缺陷。这种缺陷应当由发包人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第二种情况是提供或指 定购买的建筑材料等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从建筑市场目前情况来看, 定购买的建筑材料等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从建筑市场目前情况来看,发包人发包的时候往 往附加两个条件,一个是指定分包; 往附加两个条件,一个是指定分包;第二个是主要的建筑材料由发包人直接购买或指定厂

商。这两项对发包方来讲是体现其权利的部分,对施工人来讲是其利润空间大的部分。从 这两项对发包方来讲是体现其权利的部分,对施工人来讲是其利润空间大的部分。 法律规定来看,是允许发包人购买材料或指定购材的,但不允许发包人指定分包, 法律规定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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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允许发包人购买材料或指定购材的,但不允许发包人指定分包,应当由 材料或指定购材的 施工的总承包人指定分包。因为施工的总承包人要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的总承包人指定分包。因为施工的总承包人要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既然有这种 责任就应该给予相应的权利。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责任就应该给予相应的权利。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既违反法律规定 也是造成质量安全的重大隐患。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责任。 也是造成质量安全的重大隐患。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责任。第三种情况 是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这是国务院行政法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令禁止的。 是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这是国务院行政法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令禁止的。

第十三条讲的是擅自使用的责任问题。目前,很多建筑工程没有经过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讲的是擅自使用的责任问题。目前,很多建筑工程没有经过竣工验收, 发包人就擅自使用,而且这种情况有蔓延扩大的趋势。发包人为什么不等建筑工程验收合 发包人就擅自使用,而且这种情况有蔓延扩大的趋势。发包人为什么不等建筑工程验收合 格后再使用呢?这是与经济利益联系在一起的。前年办过一个湖北的案子, 格后再使用呢?这是与经济利益联系在一起的。前年办过一个湖北的案子,合同明确约定 要简易开业三年后再验收,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工程款。这种形式对发包人最合算, 要简易开业三年后再验收,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工程款。这种形式对发包人最合算,因为工 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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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一般是验收合格后,由施工乙方提供竣工结算报告给甲方审价, 程价款支付,一般是验收合格后,由施工乙方提供竣工结算报告给甲方审价,双方达到合 意后再支付工程款。验收前提不具备,就是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不具备, 意后再支付工程款。验收前提不具备,就是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不具备,它可以达到拖延支 付工程款的目的。甲方先期使用的期间算简易开业时间,这三年甲方可以先把钱赚了, 付工程款的目的。甲方先期使用的期间算简易开业时间,这三年甲方可以先把钱赚了,赚 来的钱再支付工程款,从资本运作的角度来讲对甲方最合算。发包人就擅自使用, 来的钱再支付工程款,从资本运作的角度来讲对甲方最合算。发包人就擅自使用,又以使 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理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为什么不支持呢?《合同法》《建筑法》 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理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为什么不支持呢?《合同法》《建筑法》 ?《合同法 、 建筑法 都明确规定建筑工程未经验收不得交付使用,是一个强制性规定。用了就违法, 都明确规定建筑工程未经验收不得交付使用,是一个强制性规定。用了就违法,擅自使用 说明主观上存在过错,法律后果就是发包人对擅自使用部分的质量承担责任, 说明主观上存在过错,法律后果就是发包人对擅自使用部分的质量承担责任,承包人不再 承担责任。但对于地基和结构还是由承包人承担责任。这也是《合同法》《建筑法》 、 建筑法 承担责任。但对于地基和结构还是由承包人承担责任。这也是《合同法》《建筑法》规定 的,工程使用的前提必须工程整体安全,要求质检部门必须到现场检验,一般的工程合理 工程使用的前提必须工程整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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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质检部门必须到现场检验, 使用的年限在 80 到 100 年。 第十四条讲的是当事人对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确定一个拟制的时间点。 第十四条讲的是当事人对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确定一个拟制的时间点。首先 讲讲实际竣工日期有什么法律意义。实际竣工日期与工期是联系在一起的, 讲讲实际竣工日期有什么法律意义。实际竣工日期与工期是联系在一起的,不按期就存在 工期是联系在一起的 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还与支付工程价款的起算时间点联系在一起; 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还与支付工程价款的起算时间点联系在一起;再一个是与拖欠工程 款的违约责任计算利息的时间点联系在一起的。所以,这是一个重要的时间点。 款的违约责任计算利息的时间点联系在一起的。所以,这是一个重要的时间点。但在适用 法律的时候,各级法院的适用标准不一致,有必要进行统一。第十四条规定, 法律的时候,各级法院的适用标准不一致,有必要进行统一。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 筑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筑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第一种是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 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从文字表述来看不会有歧义, 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从文字表述来看不会有歧义,但这一条在适用 过程中问题很多,问题集中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是哪一天?大家都知道, 过程中问题很多,问题集中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是哪一天?大家都知道,建筑工程的开工 时间很好算,因为开工要领取开工许可证,领取开工许可证有七个法定条件, 时间很好算,因为开工要领取开工许可证,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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