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源热泵系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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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验收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地源热泵系统的取水工程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地源热泵系统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工程的取水量、退水量和取水口、退水口的水温、水质情况。 取用地下水的,还应当报送水位、回灌量等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地源热泵系统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地源热泵系统的取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取水的,应当及时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地源热泵系统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源热泵系统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问题应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为鼓励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对地源热泵系统的水资源费实行减征和免征:

(一)闭式地表淡水源热泵系统的循环冷却水部分,免收水资源费;循环冷却水的补充部分按实际补充水量征收水资源费。

(二)开式地表淡水源热泵系统,按实际取水量的3%征收水资源费。 (三)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实现全部回灌的,按实际取水量减半征收水资源费;不能实现全部回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关停,关停前的取水按实际取水量全额征收水资源费。 (四)污水源热泵系统和地埋管土壤源热泵系统免征水资源费。

对被评为国家、省级示范项目和节水水平高的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单位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从水资源费中给予一定的补助或者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生效前已建的地源热泵系统,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要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限期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享受水资源费减免政策的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单位,在建设和运行地源热泵系统过程中,随意浪费和污染水资源,或者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的,不予减免水资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