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道口管理办法(发文稿)(铁总运[2013]121号)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二 文章铁路道口管理办法(发文稿)(铁总运[2013]121号)更新完毕开始阅读fb177ef605087632311212dd

第六条 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实行协议制管理。凡在国家铁路、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及其接轨的专用线上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应向有管辖权的铁路局书面提出,经铁路局复函同意并签订协议后方可设置。新建、改建铁路原则上不设置道口和人行过道,因特殊情况需要设置的,应在项目开工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铁路局同意在前款规定的合资铁路或专用线上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应征得合资铁路公司或专用线所有权人同意。

第七条 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线路不通过动车组列车;线路允许通过的旅客列车运行速度120公里/小时以下、货物列车运行速度80公里/小时以下且货物列车牵引质量5000吨以下;

(二)Ⅱ、Ⅲ级铁路与道路交叉;

(三)道口之间距离大于2公里,并且无绕行条件; (四)机动车驾驶员或行人在距钢轨外侧不小于50米范围

5

内的道路上,线路允许速度100公里/小时≤Vmax<120公里/小时应能看到两侧各400米(双线各500米)以外的列车,线路允许速度80公里/小时≤Vmax<100公里/小时应能看到两侧各340米以外的列车,线路允许速度80公里/小时以下应能看到两侧各270米以外的列车;机车乘务员在850米以外可以看见道口;

(五)拟通过道口的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原则上为正交,斜交时交叉角应大于45度;

(六)拟通过道口的道路平面线形应为直线;从最外侧钢轨算起的道路最小直线长度不应小于50米,特殊情况下城市道路不应小于30米,乡村道路不应小于20米;衔接道口平台的道路纵坡不得大于3%,困难条件下,通行铰接汽车的城市道路不得大于3.5%,通行普通汽车的城市道路、公路及厂外道路不得大于5%,乡村道路不得大于6%;

(七)铁路道口设置位置应在铁路车站以外,桥梁、隧道两端及进站信号机100米以外,区间或专用线道岔两端50米以外;

(八)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及土地使用要求;

6

(九)符合国家有关铁路、道路设计规范;

(十)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设置或者拓宽人行过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线路不通过动车组列车;线路允许通过的铁路旅客列车运行速度120公里/小时以下;

(二)居民聚居地人行过道与既有穿越铁路通道间距大于500米且无绕行条件;

(三)瞭望条件良好;

(四)人行过道设置位置应在铁路车站以外,桥梁、隧道两端及进站信号机100米以外,区间或专用线道岔两端50米以外;

(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及土地使用要求;

(六)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其他规定。 符合前款要求,铁路沿线村庄需设立与铁路交叉的人行过道的,原则上一个自然村只设一处。

在人流集中、列车密度大、行人穿过铁路易发生事故的地段,设立人行过道可能危及铁路运输或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不得设

7

置人行过道。

第九条 因特殊需要,可设置使用时间不超过1年的临时铁路道口、人行过道。设置临时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应当比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应制定有效、可靠的安全措施,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设备。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费用(含看守、设备设施配置、更新维护以及到期后拆除等费用)由申请者承担。

第十一条 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由申请者以公函形式向铁路局提出,并附以下材料:

(一)申请者身份证明;

(二)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所处的位置、宽度、平面示意图、安全防护措施、看守管理措施、可行性分析文件等;

(三)与相关产权单位的协商意见。 (四)当地人民政府或城市规划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铁路局收到申请函后,道口主管部门应及时对相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