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分项训练题--公文写作与处理 - ( - 模拟试题 - )[1]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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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

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2. A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38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

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第239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如果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

判等,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并按上诉程序进行审理。”

3. C 本题的关键是判断何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这两类性质

的行为有多种划分标准,主要的有时间标准与性质标准。大多数情况下,某一行为发生在行政主体履行职责的时间范围内即为职务行为。本题中何某的行为已不能仅仅从时间上来判断,因为抓捕歹徒,维护公共安全是警察这一特殊主体的职责,如果认为警察在下班时间就无权力抓捕歹徒则不能被群众接受。所以依何某行为的性质,当时所处环境、何某特殊身份来综合判定,

其行为是职务行为。

4. D 《行政处罚法》第9条至第14条规定了可以制定行政处罚内容的规范

性文件的机关。其中包括全国人大,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等。该法第14条还特别强调规定:“除本法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以及第13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

罚。”所以本题D项有误。

5. D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由此可见,本题中派出所作出50元罚款是有法可依的,是在其职权范围内作

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徐某的抗辩不能成立。

6. B 《行政处罚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

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对于法律的这种硬性规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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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注意,又如该法第10条第1款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人身自由

以外的行政处罚。”这就是另一个考点。

7. B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

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这是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制度的规定。由此可以肯定本题中A、C项是正确的。第三人既然由法院通知或自己申请加入诉讼,就一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加入诉讼,当然也可以在提起诉讼时即加入,所以D项也正确。第三人在诉讼中既非原告,也非被告,是一种独立的诉讼参与

人。

8. B 本题考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两者在程序上的关系大致有以

下几种:(1)选择关系,即在两者之间作出选择,复议之后仍可提起诉讼;(2)必经关系,即要想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3)复议终局,即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当事人无法再提出诉讼;(4)选择兼终局关系,即当事人可以选择复议或诉讼,但一旦选择复议后就不能再提出诉讼。显然B

项对必经关系理解有误。

9. D 对于国家赔偿的方式,《国家赔偿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国家赔

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该法第30条又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3条第(一)、(二))项,第15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所以A、B、C

三项均为正确要求。

10.C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

方法,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要注意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方法与抢劫罪的胁迫方法有类似之处,又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的威胁既可以当面实施,也可以不当面实施;既可以由自己实施,也可以通过第三者实施,后者的威胁是当面直接对被害人实施的;前者威胁的内容既以当场实现,也可以是在以后的某个时间实现;后者的威胁的内容只能是当场可以实现的;前者既可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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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取得财物,也可以在以后的某个时间取得财物;后者只能是当场取得财物。本案中,暴力威胁与取财均在事后,因此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11.D 《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

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可见,条件是前罪被执行完毕或赦免,但本案中,前罪并未被执

行,所以应选D。

12.C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并未以暴力相威胁,而是以向有关机关告发他人罪

行要挟,故应定敲诈勒索罪。

13.D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可见,正当防卫的要件之一是防卫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本案中乙将甲杀死的行为就属于事后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从而不能构成防卫过当,其杀死

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

14.C 强奸罪的特征在于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本案中,曲某明显已经构成该罪。而成立牵连犯,要求一罪是另一罪的手段或结果,但强奸和故意杀人之间不存在这种关系,曲某在强奸之后,主观上有故意杀人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而非《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五)项的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因

此应数罪并罚。

15.A 《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

罪的,也适用本法。”因此只能选A。

16.B 申某挪用防汛款物,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应认定

为挪用特定款物罪;此罪与挪用公款罪不同,挪用公款罪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而挪用特定款物罪目的在于其他公用,同时在行为对象上也有不同。 17.B 抢夺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

财物的行为,尹某已构成该罪,但《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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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第 263条的抢劫罪

处罚,所以尹某的抢夺罪已转化为抢劫罪。

18.A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

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是一种窝藏的行为,

所以,应认定为窝藏罪。

19.A 《刑法》第67条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第1项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是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经查实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同自动投案。”

本案中,吴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罪行,是自首。

20.D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

身、财产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王某为制止抢劫,采取防卫行为,致使张某死亡,为符合上

引条文第3款规定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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