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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园)长省级培养培训及保障能力建设项目经费管理的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教继[2018]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8.06.30 【实施日期】2018.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园)长省级培养培训

及保障能力建设项目经费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教继〔2018〕2号)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财政局,各有关高校(单位):

现将《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园)长省级培养培训及保障能力建设项目经费管理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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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园)长省级培养培训及保障能力建设项目经费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含中职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下同)教师、校(园)长省级培养培训项目及保障能力建设项目经费管理,保障中小学教师培养培训顺利开展,根据《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7〕260号)和《广东省省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7〕2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园)长省级培养培训和保障能力建设项目(以下如无特别指出,统称为省级项目)经费是指省财政安排的,用于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校(园)长培养培训和保障能力建设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承担省级项目的有关单位(含学校及机构;以下简称承担单位)。

第四条 各承担单位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省级项目资金安全规范使用,提高培养培训经费使用效益,保证培养培训质量。 2 / 4

第二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项目类别包括中小学新一轮“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强师工程”培训类项目和保障能力建设项目三类。 培养类项目:

第六条 中小学新一轮“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项目经费按照培养对象人数和支持标准核定,具体要求及标准见《广东省中小学新一轮“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第七条 中小学新一轮“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培养对象的集中研修、进修访学、示范引领等活动,具体包括实施项目相关的培训费、差旅费、食宿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用材料费等,有关标准参照培训类项目执行。 培训类项目:

第八条 培训类项目包括“强师工程”学前教育与特殊教育教师素质达标提升培训、中小学教师素质强化培训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能力提升培训等项目,培训方式主要包括网络研修、集中研修(含跟岗学习、企业实践等现场教学,下同)和混合式研修三类;混合式研修按不同研修方式、不同标准分阶段计算经费。

第九条 网络研修经费补助(含课程资源费、平台维护与服务费、在线教学指导费、班级管理费等)按不高于4元/人/学时的标准执行。 3 / 4

第十条 除师资费外,集中研修的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

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经费标准上限为550元/人/天。集中研修培训费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场地及设备费、教学资源费、交通费、方案研制及质量评估费及其他费用。集中研修类项目具体开支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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