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林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一 文章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林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更新完毕开始阅读fb370eb7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d175cd1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林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粤林[2013]6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13.06.09 【实施日期】2013.06.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东省林业厅关于省级林业科技创新(种苗)专项资金科技项目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林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林〔2013〕69号)

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省级林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成效,根据《广东省省级林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粤财农〔2013〕4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广东省省级林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林业厅。

广东省林业厅 2013年6月9日

1 / 4

广东省省级林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省级林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促进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管理效率,根据《广东省省级林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粤财农〔2013〕4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林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专项项目”或“项目”)是指列入省级林业科技计划,并由省财政林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项目由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省林业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专项项目重点针对广东现代林业建设的科技需求,开展林业重大公益技术、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研究与示范,突破制约林业建设的技术瓶颈,为广东现代林业强省和绿色生态省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第四条 专项项目以技术创新为重点,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为导向,力求研究开发与示范转化相结合,促进资源整合、联合攻关和产学研合作,突出项目绩效目标和示范带动作用。 2 / 4

第五条 专项项目实行公开申报、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支持;采取目标控制、过

程监督、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一般为三至五年。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竞争性分配,按照省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章 组 织

第七条 省林业厅对专项项目的实施负总责;省林业厅科技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各项具体管理工作。

第八条 实行联合攻关的专项项目设项目牵头单位及项目总负责人,负责项目实施的统筹协调和技术指导。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直接下达的单位,并对项目执行及实施效果负责。

第九条 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及省属、中央驻粤有关单位协助省林业厅归口管理本地区和本单位承担的专项项目,负责所管辖项目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资金监管等工作。

第十条 省林业厅建立专项项目咨询专家库,聘请具有良好信誉的专家参与项目论证及指南编制、立项和考核指标确定等咨询及技术指导、检查评估、现场查定、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并逐步建立专家诚信制度。 3 / 4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一条 专项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面上项目,申报立项采取自由申报、专家评审或招投标形式进行;项目采取滚动支持或一次性支持方式。

第十二条 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并发布每年度《广东省林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明确专项支持范围、申报条件及申报时间、方式、资金额度等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和《申报指南》的要求,通过网络和书面形式分别提交《广东省林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及其附件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可靠。

第十四条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网上申报材料审核,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书面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加具具体审核意见,按照预算管理级次以正式文件逐级联合向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申报;省属和中央驻粤单位负责本单位网上和书面申报材料的审核,并直接向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五条 省林业厅负责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项目提交专家评审;如项目以各种方式进行重复申报或申报材料不符合申报指南等要求的取消评审资格。

第十六条 省林业厅商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 4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