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简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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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税务局,县(市、旗)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在机构、编制、经费、领导干部职务的审批等方面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实行垂直管理。

地方税务局按行政区划设置,分为三级,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地(设区的市、州、盟)地方税务局,县(市、旗)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系统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按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国家税务总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的领导,主要体现在税收业务的指导和协调以及对国家统一的税收制度、政策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地方税务局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即地(设区的市、州、盟)以及县(市、旗)地方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构垂直管理。

国家(地方)税务局系统依法设置,对外称谓统一为国家(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国家(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按照行政级次、行政(经济)区划或隶属关系命名税务机关名称并明确其职责。各级税务局为全职能局,按

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区(市、盟、州)以及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县(旗),县级市、地级市城区的行政区划设置,地级以上城市的区也可按经济区划设置。税务分局、税务所为非全职能局(所),是上级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可按行政区划设置,也可按经济区划设置。较大县的城区、管辖五个以上乡镇(街道)的可设置税务分局。管辖四个以下乡镇(街道)的机构称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稽查局是各级税务局依法对外设置的直属机构。地级市的城区如有需要,可以设置稽查局,城区稽查局视不同情况既可按行政区划设置,也可跨区设置。

国家税务局系统、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不同税种的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局负责国内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以及部分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资源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

地方税务局负责营业税、部分企业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

烟叶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

四、总局直属单位 (一)内设机构(18个)

1.办公厅:局长办公室(总值班室)、办公室、文秘处、督办一处、督办二处、综合调研处、新闻宣传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电子政务处、信访处、文印中心。

2.政策法规司:综合处、税制改革处、法制处、复议应诉处、世贸税收办公室、备案审查处、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处。 3.货物和劳务税司:综合处、增值税处、消费税处、进出口税收处、营业税处、车辆购置税处、申报评估处、税控稽核处、出口退税管理处。

4.所得税司:综合处、企业所得税一处、企业所得税二处、企业所得税三处、个人所得税一处、个人所得税二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

5.财产和行为税司:综合处、财产和行为税一处、财产和行为税二处、财产和行为税三处、财产和行为税四处、地税工作联络处。

6.国际税务司:综合处、国际税收协定处、反避税一处、反避税二处、非居民税收管理处、国际税收征管协作处、境外税务处、外事处(港澳台处)、国际合作处。

7.收入规划核算司:综合处、规划处、会计处、统计处、宏观分析处、数据管理处。

8.纳税服务司:综合处、制度处、税法宣传处、办税服务处、纳税人权益保护处、纳税信用和服务规范管理处。 9.征管和科技发展司:综合处、征管制度处、征管质量监控处、发票管理处、需求与标准管理处、业务规范管理处、规划设计处、项目管理处、技术开发设计管理处、工程一处、工程二处。

10.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综合处、管理一处、管理二处、管理三处、管理四处(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处)、管理五处。 11.稽查局:综合处、制度处、系统工作处、举报中心(案源管理处)、稽查一处、稽查二处、稽查三处、稽查四处、稽查五处(协查处)、稽查六处。

12.财务管理司:综合处、预算管理处、支出管理处、国库集中支付处、资产管理处、基本建设管理处、机关财务处。 13.督察内审司:综合处、督察一处、督察二处、督察三处、审计一处、审计二处、审计三处。

14.人事司:综合处、机关人事处、系统人事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调配处、基层工作处、工资福利处、干部监督处、公务员管理处。

15.机关党委: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组织部、工会、妇工委、团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