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布:侵害商标权纠纷典型案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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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侵害商标权纠纷典型案例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新华”商标纠纷案

【本案要旨】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这里所称的“同一种商品”,是指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相同的商标”,是指在视觉上无差别或差别甚为细微的商标。这种行为会造成商品出处的混淆,使消费者发生误认、误购,从而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是一种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侵权公司应当立即停止在网站宣传中使用侵犯商标独占使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并更换含有侵犯商标独占使用权的企业名称,并在其主办的网站上刊登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发布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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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要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知名商品,是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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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以及其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对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应以该商品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为必要,其知名度通常系由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产生,但该商品在国外已知名的事实可以作为认定其国内知名度的参考因素。

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7期(总第189期)

2.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雷茨饭店有限公司诉上海黄浦丽池休闲健身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该法第四条的规定,该法关于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判断被控侵权标识与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在考虑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市场知名度的基础上,对比两者文字的音、形、义,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文字及图形等各要素的组合等因素,对两者的整体、主体部分等起到主要识别作用的要素进行综合判断,从而得出两者是否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结论。

类似服务,则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据此,行为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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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将近似标识用于与商标注册人提供的服务类似的服务中,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混淆或认为两者具有特定联系的,其行为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9年第3期(总第149期)

权威观点

1.商标相同与商标近似

《商标法》的规定,对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认定与判断商标的相同与近似密切相关。而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法律、法规没有更具体的规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对商标相同和近似作出了具体规定。该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其含义是指,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凭视觉判断,所对比的商标大体上不存在差别,就构成商标相同。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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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因商标近似而构成侵权的情形更为普遍。所谓商标近似,总是构成注册商标的各个要素相近似。但哪些属于法官应当注意的商标比对的要素,过去实践中对其理解和适用并不统一。该款规定界定了这些要素: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图形的构图、颜色;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对立体商标,则存在立体形状、颜色组合等。商标相近似的效果,应当达到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所标识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与此种来源于注册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等有某种特定的联系。

(摘自《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导案例(知识产权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出版)

2.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这里所称的“同一种商品”,是指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相同的商标”,是指在视觉上无差别或差别甚为细微的商标。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生产者主观上一般都是出于故意,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销售者主观上则可能是出于故意,也可能不是出于故意。在规定商标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时,《商标法》对销售者主观上“不知道”的情形作了例外规定,即在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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