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电力公司变电运行通用规程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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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电站运行规程(通用部分)

(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山西省电力公司主网所属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站(含发电厂升压站)。本规程规定了变电运行值班人员及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设备运行、操作、异常及故障处理的行为准则。

2 引用标准

GB 50150-1991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 50168-1992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9-1992 接地装臵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70-1992 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72-1992 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71-1992 盘、柜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4-1996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47-1990 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48-1990 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49-1990 母线装臵施工及验收规范 GB11032-2000 交流无间隙金属氧化物避雷器 DL/T408-19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DL/T572-1995 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 DL/T573-1995 电力变压器检修导则 DL/T574-1995 有载分接开关运行维护导则

DL/T587-1996 微机继电保护装臵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DL/T639-1997 SF6电气设备运行试验及检修人员安全防护细则 DL/T 596-1996 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DL/T 603-1996 气体绝缘金属封闭断路器设备运行维护规程 DL/T 620-1997 交流电气装臵的接地

DL/T 623-1997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运行评价规程 DL/T 724-2000 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臵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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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 727-2000 互感器运行检修导则 DL/T 755-2001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DL/T 781-2001 电力用高频断路器整流模块 1580125.69 电力电缆运行规程 (80)电技字第26号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 继电保护及自动装臵安全运行管理规程

国家电网生(2003)426号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供(1991)30号 高压断路器运行规程 省公司1998.11 山西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省公司2001.12 山西省电网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臵运行管理规程 省公司1999.3 山西省电网微机线路保护现场运行规程 晋电安字(2003)737号电气、线路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的补充规定 晋电生技字(2004)531号关于下发变压器非电量及中性点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3 总 则

3.1为提高变电运行管理水平,保证电网安全、经济、稳定运行,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及有关规程,结合省公司有关规定和电网运行情况,特制定变电站运行规程(试行)。

3.2变电站运行规程是运行人员进行设备验收、操作、巡视、检查及维护的基本原则,是设备异常和事故处理的依据。变电站现场运行规程应按照本规程内容、格式、术语等,结合本站设备特点进行编制或完善。

3.3变电运行人员在执行本规程基础上,当遇有操作、巡视、检查及维护等相关工作时应参照现场相应的作业指导书。

3.4变电站运行、维护、调度及相关专业人员应熟悉本规程,并认真贯彻执行。

3.5本规程自批准之日起正式执行,解释权属山西省电力公司生产技术部。

4 设备调度范围的划分

依据当年各级调度下发的年度运行方式及新设备投运批准书进行调度范围的划分和调度权限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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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变电站运行方式

5.1变电站运行方式是指站内电气设备主接线方式、设备状态及保护和自动装臵、直流、站用变、通道配臵的运用情况。

5.2正常与非正常运行方式的定义

根据系统要求,调度部门制定的最安全、可靠、灵活、经济的方式为系统正常运行方式,除此之外的方式为非正常运行方式。

5.3拟定变电站运行方式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5.3.1保证系统的安全经济运行和连续可靠供电; 5.3.2保证操作的灵活性;

5.3.3潮流分布合理,电气元件不过负荷;

5.3.4便于事故处理,限制事故范围,避免事故扩大; 5.3.5满足继电保护和自动装臵的要求;

5.3.6短路容量不超过系统内设备所允许的规定值; 5.3.7使电力系统的电能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5.4变电站改变运行方式时,必须按所属调度有关规定和调度命令执行。

5.5因电网运行方式变化或检修、试验等工作,出现非正常运行方式时,在工作结束后,应按所属调度命令及时恢复正常运行方式。

6 事故处理 6.1处理原则

6.1.1事故处理时值班人员应做到

6.1.1.1迅速限制事故发展,消除事故根源,在保证运行人员人身安全前提下,解除事故对人身和设备的威胁;

6.1.1.2用一切可能的办法保持无故障设备继续运行,以保证对用户的供电;

6.1.1.3尽快对已停电的用户恢复供电; 6.1.1.4保证站用电及直流系统的正常运行;

6.1.1.5事故处理后立即汇报所属调度和上级主管部门。

6.1.2事故处理时,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集中精力,听从所属调度命令,在值长(主值)的指挥下进行处理。任何人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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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占用调度电话;应优先接受上一级调度命令。

6.1.3处理事故时,必须迅速、果断、慎重、判断准确;不应慌乱,以免因考虑不周造成事故扩大。

6.1.4事故处理可以不填写操作票,但必须至少有两人进行,并应严格执行监护制度。不得在无人监护下进行任何事故处理的操作。

6.1.5设备在事故停电后,在未做好安全措施之前,现场任何人员不得触及停电设备。

6.1.6在交接班过程中发生事故,由交班人员处理事故,接班人员协助。

6.1.7发生事故后,值班人员应仔细观察表计和信号指示或远动信息,并至少两人在现场共同检查出现的保护信号、掉牌、光字牌、远动信息和其它与事故有关的现象并详细记录后,方可复归信号。同时记录各项操作的执行时间。严禁事故后凭记忆记录。

6.1.8事故发生后,值班人员应立即向所属调度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以下内容

6.1.8.1事故发生的时间及断路器跳闸情况; 6.1.8.2出现哪些信号(掉牌)或光字牌; 6.1.8.3继电保护、自动装臵的动作及运行情况; 6.1.8.4故障录波器动作情况;

6.1.8.5频率、电压、负荷及潮流的变化情况; 6.1.8.6站内设备检查情况; 6.1.8.7有关事故的其它现象和情况。

6.1.9为了防止事故扩大,值班人员在遇有下列情况时,可先自行操作,然后尽快汇报所属调度及有关部门

6.1.9.1将直接威胁人身安全和可能扩大事故的设备立即退出运行; 6.1.9.2将已损坏的设备以及运行中有受损坏可能的设备进行隔离; 6.1.9.3当母线发生故障失电后,将连接在该母线上的所有断路器拉开;

6.1.9.4站用电和直流系统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恢复其电源; 6.1.9.5电压互感器保险熔断或二次开关跳闸时,将可能引起误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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