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代婚姻的禁忌与限制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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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入关前,就有大规模高层次的联姻存在,满蒙联 姻符合满族统治者的“北不断亲”的基本国策。但在 对待中、下层蒙、汉联姻却用律文加以严禁。《理藩 院则例》:“内地民人不准娶内外扎萨克等处蒙古妇 女,如有私行婚嫁者,被人首出,将娶之妇离异归宗, 将主婚之蒙古并违禁之民人各枷号三个月,满日鞭 一百,民人递解回籍。该管台吉罚三九牲畜,该扎萨 克照失察例罚俸六个月。如系该台吉札萨克自行查 出者,免议”。[9]蒙、汉联姻状况是受满统治者的政治 需要而不断变化的,但总体思维方式即是控制蒙、汉 联姻。

清律不仅限制汉族与蒙古族的联姻,汉族与外 番色目人联姻也有其规定。“凡外番色目人,所与中 国人为婚姻,不许本类自相嫁娶,违者杖八十。不愿 为婚姻者,所从本类自相嫁娶,不在禁限”。[10]此律 文在雍正三年(1725)奏准删除。如果汉族八旗住军 要与住地少数民族结婚,需要营官出面担保该军士 无妻室,如有欺诈,连同保人一体治罪,但此规定是 于1909年即宣统元年发布的。其影响力可想而知。 在其婚姻的缔结中,民族联姻的限制有其以下 特点:

第一,具有政治性,民族联姻限制具有极强的政

治性,民族联姻的规模、方式、对象,受其政治气候的 影响,统治者从来没有松懈过对汉族联姻的监控,控 制汉族联姻的缔结,就是控制其势力的扩大,从而稳 定其政治统治。

第二,具有文化性,民族联姻的限制,也就是控

制其汉民族风俗对其满族或其他少数民族的渗透, 保持其民族文化就是保证其政治本色。否则,为何

满族一再强调其“满文”,“骑射”的重要性。一再控 制满族或其他民族的女子嫁给汉族,而对娶汉女为 妻妾者,则几乎听之任之。因在其以男权为主的家 庭里,当然是嫁夫随俗了。

第三,具有经济性,通过联姻,汉民族的先进生 产方式进入了相对落后的地区,清代,大量“宫女”的 外嫁带去了先进文化,先进的生产工具以及科学技 术,带动了那一地区的繁荣与进步。但如果夫家是 汉族,或汉族八旗住军,就有可能安定于边邑,而以 女嫁之,则既能安定团结,又能传播技术,何乐而不 为呢。

五、等级限制

婚姻的等级性是由阶级性所决定的,婚姻的等

级观念主要表现在中、上层家族、家庭里。这种等级 观念表现在人们的政治生活中也表现在婚姻的缔结

过程中,清代法律等级限制主要表现在良贱为婚条 里。

清代与其他封建社会的等级制所不同的是,除

了民族内的等级制,民族之间也存在等级制。但作 为统一的婚姻律文只是针对一般性的问题来制定其 政策。现实生活,可谓禁者自禁、婚者自婚。 良贱之禁婚,习俗早有之,只要存在阶级对立, 等级制就存在。清律规定:“凡家长与奴娶良人女为 妻者,杖八十。女家减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 娶者,罪亦如之。家长知情者,减二等,因而入籍,为 婢者,杖一百。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 者,杖九十。各离异改正。”[11]此律文沿袭明律,到 乾隆定制时,也无任何变化。这是奴婢不许与良人 为婚的禁令。而现实生活中良贱婚姻禁而不绝。 《清史稿》记载了这样一件事,王殿机的未婚妻自幼 许以殿机。殿机坐法之后,殿机与母亲被没入象房 为奴。二十几年后,王素贞寻找殿机来到京师,与殿 机相认。殿机的主人厄尔库认为,他们互相节义,放 殿机。但礼部却认为:八旗家奴不得为民,惟王氏守 节求夫,有裨风化,应如所题。康熙二十八年四月乙 末,疏上,圣祖可其礼,此时王素贞已经三十四。[12] 当律文与道德规范发生矛盾时,还是酌情随礼。如 果说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一大特色是以礼入法的 话,当礼法相矛盾之时,礼义在先,法律在其后。当 然这种情况须经最高司法官认可。沈家本在其《寄 文存》里指出:“其良贱之分,秩序判断,殆如泾渭 不可合流,东西之莫能易位,正始所以正名也。然定 律虽严,而良贱为婚,仍各循其风气,人情所习惯,法 亦莫得而知也。今既禁止买卖人口,则以后奴婢名 目,自当永远革除,同是齐氓,似不应再分上下之品。 拟请:将律删除。凡雇工与良人为婚,一概不加禁 止,并于主家无涉。庶与重视人类之意有合,人格乃

164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日见增高矣。”晚清修律,法学家们公开提出废除奴 婢制度,法学家的观念变化,亲自倡导,将传统的奴 婢制得以掀起了盖头,由重人伦到重人情的变化,表 明晚清天赋人权的资产阶级启蒙法学思想的萌芽。 在娶乐人为妻妾条里,“凡官吏娶乐人为妻妾 者,杖六十,并离异。若官员子孙娶者,罪亦如之。 附过,候二袭之日降一等,于边远叙用。其在顺治 元年赦前娶者,勿论。”[13]明确乐人不得与官人结 婚。除文、武官员之外,律文不禁。这里的乐人,律 后注里指出为:“乃教坊司之妓者,今无教坊,但有乐 籍娼家。良贱尚不得为婚,乐人则贱之甚者,??。”

第22卷

既然,良贱不婚,乐人在当时明确为娼妓,娼妓之地 位低于贱人,当然可以这样推导,良与娼不得为婚。 所以,乐人应归在贱籍里,其地位比家奴更低,当然 不得与良人为婚。乾隆在定例时,删除了最后一句 话和个别字句,其实质并无变化。除了文、武官员之 外,其余良人娶乐人为妻妾则不禁。在娶部民妇女 为妻妾条里,指出:“凡府、州、县亲民官,任内娶部民 妇女为妻、妾者,杖八十。若监临官,娶为事人妻、妾 及女为妻、妾者,杖一百。女家并同罪。妻妾仍两离 之,女给亲,财礼入官。强娶者,各加二等女家不坐, 不追财礼。若为子孙、弟侄、家有娶者,罪亦如之,男 女不坐”。[14]《清圣祖实寻》记载了内阁学士于途中 取妾的事,被处以“照不应重律私罪降三级调用,有 加一级准抵,仍降二级调用,从之。”条文所称的监临 官,指内外诸司所统之属,有文案相关涉,有事权在 手者。既然亲民之官,监临之官不得与部民妇女或 部民之妻、妾为婚,那么,为什么一国之家长的皇帝 就可以随便选婚呢?皇室如果也按照此律文行婚, 这不是只有到国外去联姻了吗?虽然,此条文目的 在于严禁以权扰民,以权聚财,仗势欺人,但是律文 本身的局限性也暴露无遗。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是 制定律文的依据,等级制决定了律文的等级性。婚 姻观念中的门第观在律文里反映也就在这里。 六、婚姻的其他禁忌

清律对婚姻的限制除了以上部分,还有一些禁 忌,这些主要与时令、时机、年龄有关。即使当事人 符合定婚条件和结婚条件,但举行婚礼时不得与这 些禁令相违。

清代,对结婚年龄的规定沿习前代,明代的婚龄 为男十六,女十四以上。清代的大清通礼亦遵循规 定,满族的嫁娶年龄为“皆年及冠。男女家始相聘 问”[15]满族不喜早婚,各氏族的家法中,也规定“宜 确遵婚律,不得过早”。清代宗谱里对婚龄的规定, 为男二十以上皆可婚,女子十六以上皆可嫁。[16]明 显婚龄高于通礼规定。清嘉庆年间,四川南溪县志 里记载古者男子二十而冠,今则不拘年龄,于成婚前 一日举行。说明,男子结婚的年龄在二十以前,清代 贵州县志:“男子自十岁至十五岁,父母即为定 亲”。[17]《古州厅志》的婚年定为:男子年十六至三十 (未及十六者不可行),女子年十四至二十(未及十四 者不可行)而实际上各地方结婚年龄因其民族、习 俗、经济的差异自行实行。早婚在清代较为突出,排 除其童养媳,一般来说男子大约在十六岁左右,妇子 十四岁左右。童婚现象亦普遍,与其婚龄无定制有

关。

结婚时的禁忌按习俗来论,各有不同,一般都出 于对婚姻的美好祝愿,每一个民族的禁忌有其自身 的民族特色。宗教特色。如,满族的三射驱邪、新娘 双脚不能着地。汉族有些地方新娘在上轿时的撒谷 豆习俗,穿父亲的鞋下轿后换掉等等。这类似的禁 忌千姿百态,不一叙述,真正法律所禁止的一般为居 丧、囚禁不得为婚。居丧嫁娶条:“凡居父母及夫丧, 而身嫁娶者,杖一百。若男子居丧娶妾,妻、女嫁人 为妾者,各减二等。若命妇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 追夺并离异。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 不坐。若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丧而嫁娶者,杖 八十,妾不坐。若居父母、舅、姑及夫丧,而与应嫁娶 人主婚者杖八十。其夫丧服满,愿守志,非女之祖父 母,父母而强嫁之者,杖八十;期亲强嫁者,减二等。 妇人不坐,归前夫之家,应从守志。娶者,亦不坐,追 还财礼。[18]

这是对居丧期间嫁娶的禁止,从这条来看不仅 嫁娶者自身受刑,主婚人也同样受刑,在量刑时,根 据亲等关系的疏远来受刑。保护守志妇女的贞节 观。在乾隆定例时,改为妇女守志,(而)女之祖父 母、父母强嫁之者杖八十,期亲强嫁减二等改为(加 一等),大功以下加一等,在妇人不坐之后加入未成 婚者,才归前夫之家,已成婚者给与完聚,财礼入官。 居丧不得婚嫁最早始于礼的要求,清遵明律至到清 未废除。居丧婚嫁主要是从孝道的观念去禁止的, 子女对父母的孝顺追随其一生。黑格尔说:“中国纯 粹建筑在一种道德的结合上,国家的特性便是客观 的‘家庭孝敬’??”“家庭的义务具有绝对的拘束 力,而且是被法律订入和规定了的。”[19]孝道的观念 还表现在囚禁不婚里。在父母囚禁嫁娶条里,指出 凡父母、祖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子孙嫁娶者,杖八 十。但如果是奉父母,祖父母之命而嫁娶,则不坐 罪,但不得筵宴。这条有两点,注释已阐述得很清 楚。其一,结婚不得筵宴,是由于忘其至亲而任情纵 欲,不孝之大者也,所以要刑罚处之,杖八十。其二, 如果为妾则减二等,原因是女嫁人为妾,必有不得已

165 第11期 张晓蓓 论清代婚姻的禁忌与限制 之情,男子必须是妻亡或四十无子者才可取妾,男子 有妻取妾是耽乐妄亲,也要受罚。此条禁令始于唐 朝,明、清的处刑较唐律轻。

结婚时令的选择因民族风俗而异,蒙古族一般

不将婚礼定在阳历九月,称作“勒·洒尔”意为“火月” 这是时令忌禁。满族、汉族的婚礼日也经择算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