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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法学考研资料——魏振瀛民法笔记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对于现实的不法侵害采取的防卫行为。正当防卫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有不法侵害。(2)须为现实的不法侵害。(3)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不能对侵害人以外的人实施。(4)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5)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紧急避险,是为了避免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急迫的危险所为的行为。紧急避险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须有急迫现实的危险存在。(2)须是关系到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急迫的危险。(3)避险的行为不得超过危险所能造成损害的程度。

2、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等行为。 实施自助行为的条件:

(1)为保护自己的权利。

(2)情势紧迫来不及通过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解决。 (3)采取的方法适当。 (4)自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二、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1、民事义务是由民事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的 2、民事义务是为了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民事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类: 1发生根据 法定义务 是指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应负的义务。 约定义务 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的义务。 2民事义务人行为的方式 作为义务 是指义务人应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又称积极义务。 不作为义务 是指义务人必须为消极行为或者容忍他人的行为,又称消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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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含义:(1)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是应由责任人承担的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有以下特征:

(1)民事责任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承担的责任。

(2)民事责任以一方当事人补偿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为主要目的。 (3)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也有无过错责任。

(4)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2、民事责任的分类:

(1)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财产责任,是指以一定的财产为内容的责任。 非财产责任,是指不具有财产内容的责任。

(2)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违反合同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因侵害他人的财产权益与人身权益产生的责任。 其他责任是指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外的民事责任。

(3)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无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其部分财产承担责任。 (4)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单独责任 是指由一个民事主体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

共同责任 是指两个以上的人承担责任。根据各责任人之间的共同关系,可将共同责任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1)按份责任,是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自按照一定份额承担责任。

2)连带责任,是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个责任人对外部分份额,向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在共同责任人内部,仍然存在着责任份额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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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充责任,是指在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由有关的人对不足部分予以补充的责任。

(5)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给他人造成损害,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害,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责任。

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又不能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由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不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3、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与民事责任的承担: 一、民事责任的形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二、民事责任的承担

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利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履行合同或者其他债务的,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违反债的责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责任人应当自动承担民事责任;责任人不自动承担责任的,权利人有请求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权利;经权利人请求,责任人仍不承担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责任人承担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不排除承担民事权利。

第三章:自然人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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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通说认为,胎儿脱离母体并开始并开始独立呼吸的时间作为出生的时间。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各国对胎儿的法律地位均作出特别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 1、胎儿只要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已出生。

3、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认为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出生,仅是在某些事项上对胎儿的利益予以保护。——我国现行立法采取的是第三种体例。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依《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至自然人死亡时其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因此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终止的法律事实。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生理死亡 又称自然死亡,真实死亡或者绝对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

宣告死亡 是指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失踪人死亡。

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

*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继承人分别继承。

五、预测题: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第二节: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以意思能力为基础。所谓意思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判断自己的行为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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