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审查(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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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审查(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XX省《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被审查(调查)人在XX县纪委、监委调查期间,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 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被审查(调查)人在接受谈话、讯问时有要求配备翻译人员的权利。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陈述、供述。

2. 聋、哑的被审查(调查)人在谈话、讯问时有要求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的权利。

3.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4. 被审查(调查)人在接受谈话、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解。

5. 有权要求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6. 对于审查、调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监察事项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如实陈述自己违纪违法事实可以从宽处理。

7. 有核对谈话、讯问笔录和自行书写陈述的权利,如果

被谈话人签字: 第 1 页 共 3 页

被审查(调查)人没有阅读能力,审查、调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谈话、讯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对谈话、讯问笔录、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以及送达的各种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捺指印。

8. 被审查(调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其他违反XX省《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9. 依法接受谈话、讯问。

10. 对审查、调查人员侵犯上述权利和侮辱人格、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举报。

被审查(调查)人(签字):

日 期:

本告知书在第一次谈话、讯问时交被审查(调查)人阅看后签字附卷。

被谈话人签字: 第 2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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