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税文》3 -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案例评析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三 文章《每周税文》3 -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案例评析更新完毕开始阅读fd1f622d26284b73f242336c1eb91a37f11132d7

《每周税文》3——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案例评析

2016-10-12 税官伙伴刘兵律师

税官伙伴刘兵律师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案例评析 基本案情实录 2012年5月,某县地方税务局接到陈某举报称:陈某以7300万元对价受让了王某等四人在大沟煤矿的全部股份,没有扣缴王某等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举报信还同时邮寄了“股权转让合同书”、陈某身份证复印件。 某县地方税务局指示矿山管理分局处理。矿山管理分局接到某县地方税务局的指示后,向王某等所在的大沟煤矿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大沟煤矿签收了《税务事项通知书》。2012年 12月,某县地方税务局因税收任务紧张,追问大沟煤矿缴纳个人所得税一事,矿山管理分局汇报:没有结果。某县地方税务局随即召开会议讨论如何处理此事,发现矿山管理分局适用文书可能出现错误。会后,某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主动介入稽查本案。 某县地方税务局在稽查过程中发现:大沟煤矿是本县的一家私营煤矿,由王某等四人经营。2012年1月,王某等将其在大沟煤矿的全部股份转让给了陈某,转让价格7300万元,已经支付4100万元,王某等依约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陈某也接管并实际控制了大沟煤矿,

但是陈某并未将余额3200万元支付给王某等,因此酿成纠纷,王某等将陈某诉至某省高级人民法院,陈某接到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举报了王某等的涉税违法行为。 某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针对本案采取了一系列的检查措施:第一,2013年1月,向王某等邮寄送达了《检查通知书》,告知王某等本案已经立案检查;调取了大沟煤矿的财务账簿资料;邮寄送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扣除实收资本1800万元后,要求王某等申报缴纳税款1100万元个人所得税税款。第二,2013年2月,向陈某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陈某扣缴王某等的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1100万元,陈某接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回复某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不能履行扣缴义务,因为股权转让余款3200万元已经被保全至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账户。 鉴于此,2013年3月,某县地方税务局以县局名义具函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将王某等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税款1100万元协助扣划至某县地方税务局;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见到某县地方税务局的协助执行函后,从保全案款中将1100万元划至某县地方税务局账户;某县地方税务局随即将1100万元缴人国库。2013年7月,某县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追缴王某四人转让股权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税款1100万元,并在《税务处理决定书》中告知王某等“如果不按期

缴纳税款,将从此前从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回来的款项中抵扣税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王某等每人罚款1000元。 王某等收到某县地方税务局邮寄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认为某县地方税务局滥用职权,在文书没有制作出来之前提前执行,因此向某县地方税务局的上级税务机关某市地方税务局申请了税务行政复议。 风险点分析本案涉及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收法律制度,案情并不复杂,但是折射出来的税务稽查程序风险并不少。现在分析如下:风险点之一:对本案的管辖权处理程序错误本案由煤矿股权受让人陈某举报而来。大沟煤矿的全部股权由王某等转让给陈某后,陈某没有支付转让款余额,被诉至某省高级人民法院,陈某因此举报王某等。本案的案源属于举报案件,举报案件有特定的处理程序。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本案由陈某实名举报,并附有相关材料,属于线索清楚,并有极大价值的案源信息,其管辖权属于稽查局。某县地方税务局应当将本案交由稽查局处理,但是某县地方税务局并没有依法处理,而是将本案交由矿山管理分局按日常税务检查案件处理。某县地方税务局的这一做法是错误的。本案涉及的王某等的股权转让发生在2012年1月,陈某举报发生在同年5月,因是在同一个年度,某县地方税务局将本案交由矿山管理分局处理。某县

地方税务局认为,稽查局只能稽查往年的涉税案件,不能稽查当年的案件,这种认识是片面的。本案涉及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王某等没有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行为是违法行为,陈某举报王某等的案件是违法案件,某县地方税务局应当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处理本案。风险点之二:矿山管理分局对本案的处理程序错误矿山管理分局是某县地方税务局的派出机构,可以处理职权范围内的税务事务,其接到某县地方税务局的指示后对本案的处理有三方面的程序错误。第一,没有认真分析案件性质涉及的管辖权。虽然矿山管理分局是基于某县地方税务局的指示处理本案,但是也应当对本案性质进行具体分析,看有没有管辖权。如果没有管辖权,应当及时将案件报批至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第二,《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对象错误。本案涉及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只能是自然人,不是单位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九)项,王某等是纳税主体,大沟煤矿不是本案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也不是扣缴义务主体,《税务事项通知书》应当确定王某等为纳税人,不能相反。即便是将纳税主体确定为王某等,《税务事项通知书》也不能送达给大沟煤矿,因为大沟煤矿不具有代替王某等签收《税务事项通知书》的义务和权限,遗憾的是,矿山管理分局将《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给了大沟煤矿。第三,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