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文件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六 文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文件更新完毕开始阅读fd234697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bd6ee68

注意:财政性资金如果作为征税收入可以加计扣除,从税收筹划看,选择征税更合适,收到时确认营业外收入征税,费用发生时加计扣除。

九、收入的扣减

1、已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应冲减对应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注意:未形成产品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收入冲减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形成产品对外销售的,仅产品中对应的材料成本不得加计扣除。

例:某公司人员人工费用270万,折旧费用150万,摊销费用30万,其他相关费用70万,直接进行研究开发活动中形成部分试制软件产品并售出,取得不含税收入10万元。

可扣除金额=270+150+30+70=520万 可加计扣除金额=(270+150+30+(270+150+30)/(1-10%)*10%-10)*50%=245万,可税前扣除金额=520+245=765万

五、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情形

(一)不适用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二)不适用的企业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

2、核定征收的企业

3、非居民企业

(三)不适用的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注:但适用于高新技术认定。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注:但适用于高新技术认定。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注:但适用于高新技术认定。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注:但适用于高新技术认定。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四)其他

1、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即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不得加计扣除。

2、委托境外研发不得加计扣除

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鉴

证业务规则(试行)

?

发布日期:2017-02-07 05:52:38 【字体:大 中 小 】 【关闭】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师开展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鉴证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等及研究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