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五 文章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更新完毕开始阅读fd2ab94ee45c3b3567ec8b4c

(二)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四)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行为;

(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制订和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在职责范围内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

(七)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还应根据自身职能承担以下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负责把煤炭、石油和天然气、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业以及石油加工、化学危化品制造业中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作为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之一,督促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3.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的关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1.指导工业和重点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与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在工业和重点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及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指导重点行业、重要信息系统排查治理隐患。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工艺和产能;

2.支持工业和重点行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

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船舶行业安全生产;

4.推进全省煤炭生产、安全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煤炭安全生产;

5.负责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工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6.负责省内铁路道口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教育部门

1.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开展校园安全管理工作;

2.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参加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 3.督促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对剧毒和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4.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会同有关部门对校舍安全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科技部门

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逐步加大安全生产科研项目投入,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2.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3.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五)公安部门

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开展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公路运输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聚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

(六)监察部门

1.参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参加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涉及行政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对事故涉及的行政责任进行责任追究;

3.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民政部门

1.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祭奠节日有关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司法行政部门

1.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2.指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