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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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指导监狱、劳教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 监狱管理部门

负责监狱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

(九)财政部门

1.按照规定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并提供资金支持;

2.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并进行监督检查; 3.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情况;

4.配合同级安委办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1.完善工伤保险政策,推进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及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2.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制订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的劳动保护政策;

3.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以及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4.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农民工技能培训与安全教育工作。

(十一)国土资源部门

1.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专项整治,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超层越界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协助做好关闭矿井和矿山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十二)环保部门

1.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依法对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理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对企业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4.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

(十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负责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建筑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2.负责城市供水、燃气、热力等市政公用设施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安全和危房改造; 3.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建筑、施工、设计和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资质管理。

(十四)交通运输部门

1.负责指导公路、水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港口、除长江和江苏沿海以外的通航水域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内河(长江除外)重大水上搜救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组织实施公路安保工程,负责查处道路、水路客货运输违法行为;

5.指导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管理; 6.指导、协调地方铁路安全工作。

(十五)农业部门

1.指导农业各产业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农药生产、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林业部门

1.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

1.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拖拉机(含变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登记、备案、安全技术检验及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证、维修技术合格证的核发,负责农业机械驾驶人培训机构资质审定、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及审验;

3.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安全审查、隐患排查治理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组织实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报废更新、质量调查及农机安全法规、知识、技术标准的宣传教育; 4.负责道路外农业机械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参与道路上涉及农业机械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六)水利部门

1.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组织、指导各类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的安全管理,具体负责管辖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3.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采砂行为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十七)商务部门

1.负责组织或牵头组织的各种商务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等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2.指导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安全管理工作。

(十八)文化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