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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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对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开展安全专项整治。

(十九)卫生部门

1.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检查、诊断和救治工作; 3.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4.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

(二十)国有资产监管部门

1.督促所监管企业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政策规定;

2.督促所监管企业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落实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日常应急演练;

3.参与所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4.引导所监管企业统筹规划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前置审批进行审查;

2.依法查处和取缔无前置行政许可和有关行业法律法规明确由工商部门查处的无照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有前置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4.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市场主办者、经营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十二)质监部门

1.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

2.负责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

3.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资质考核管理; 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

(二十三)广电部门 1.负责所属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3.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二十四)新闻出版部门 1.指导新闻出版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所属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3.对主办的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活动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二十五)体育部门 1.负责体育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2.对主办或承办的重大体育竞赛活动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二十六)安监部门

1.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2.依法承担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

3.制订和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地方安全生产规程、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5.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承担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核准阶段,负责提出项目安全审查意见;

6.组织指导并监督职责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7.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并承担注册管理工作;

8.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9.指导、协调地方及有关部门加强对驻苏央企和在苏施工央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0.承担同级安委办的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