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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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各级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当采取当面或书面报告的方式,向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存在问题与下一步打算。

(一)当面报告。利用安委会召开工作会议或其他适当时机,报告履职情况或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相关情况,对有关领导签批事项作专题报告。

(二)书面报告。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以文件形式向安委会书面报告半年、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以及下半年、下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与措施。

第十七条 各级安委办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与查处制度,对受理的举报事项组织调查核实,并实行逐级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生产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与省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对应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进行调整细化。

第二十条 本规定实施期间,有关部门职能发生变动的,其承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及时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安全生产 暂行规定 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0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