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股权激励案例-林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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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订立。在此未定义之被引注的术语与公司1999年股票期权计划(“计划”)中被定义之术语的含义相同。该协议约定授予林燕7000股普通股票期权(7000OrdinaryShares,后因为2007年阿里集团公司实施股权拆分计划,按1:4比例拆分为28000股),每股行权价格0.2美元,授权日为2003年7月1日,首个归属日为2003年7月1日,届满日为2013年7月1日。该协议载明,在参加人继续为“公司”或“公司”的任何“母公司”或“分支机构”提供服务的条件下,授权股票期权总数25%的股票将于首个归属日归属参加人。首个归属日后每个月的最后一天,授权股票期权总数1/48的股票将归属参加人,对已归属的股票期权参加人可以行权购买该期权项下股票。但如果参加人因“特定事由”被终止,则股票期权无论是否被归属,均在参加人因特定事由被终止之日到期。如果因“特定事由”被终止的参加人的期权向下股票已经被其认购,公司有权以参加人的“行权价格”回购全部或部分该期权项下的股票,无论该股票是否被归属。本“协议”中“特定事由”指如果“参加人”(i)故意违反“公司”或其“子公司”的合法命令、规章或政策或习惯性疏忽职守;(ii)严重、故意或持续违反其雇佣职责,包括不执行或疏忽执行特定职责;(iii)犯有欺诈、不诚实或刑事犯罪行为;(iv)在与受雇于“公司”或其“子公司”相关的任何重大事实方面,作出虚假声明或不作出陈述或作出错误陈述;(v)实质性违反“参加人”和“公司”或其“子公司”就“参加人”的雇佣条款达成的任何协议或谅解的规定,包括违反任何适用的发明转让和保密协议或类似协议;及(vi)以任何对“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利益有重大不利的方式行事。

此后,林燕分别于2005年8月29日和2007年9月14日认购上述股票期权协议项下22660股、5340股(总28000股)股票。其中,林燕于2005年8月29日填写的《阿里集团公司购股通知书》中载明:本人,即股权持有人,同意于今天(即2005年8月25日)根据阿里集团公司1999年股票期权计划,及于12-May-04签订的股票期权协议行使股权认购权,购买7900(股数)之阿里集团公司普通股。本人确认本人已收到、阅读及清楚明白上述股票期权计划及股票期权协议,并同意遵守该股票期权计划及股票期权协议内之条款并受该等条款之约束。林燕支付了认购股票的行权本金及税金后,收到公司邮件通知,确认其已被阿里集团公司登记为股票持有人。 (二)关于2004股票期权计划

2004年,阿里集团公司发布《2004年股票期权计划》,计划授予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员工阿里集团公司股票期权。 1.A-536股票期权协议及授予通知

2004年5月14日,林燕作为2004股票期权计划的参加人在编号为A-536的《2004年股票期权计划股票期权授予通知》页面上签字,该授予通知为一页,附后的《2004年股票期权计划股票期权协议》直接从第二页起编号。该授予通知的第一句话:除另有定义,“计划”中被定义的术语在本“期权协议”中被定义为相同含义。第二句话为:在符合“计划”的条款和条件以及“期权协议”的前提下,您被授予如下认购“公司”之“普通股”的期权。在通知的“期限和届满”部分,直接援引了《2004年股票期权计划股票期权协议》第H条(b)、(c)款。该

授予通知载明授予林燕20000股普通股票期权(20000OrdinaryShares,后因为2007年阿里集团公司实施股权拆分计划,按1:4比例拆分为80000股),每股行权价格0.5美元,授权日为2004年5月14日,首个归属日为2004年12月31日,届满日为2014年5月14日(十年),在参加人是公司“服务提供者”的条件下,授权股票期权总数25%的股票将在首个归属日归属参加人,之后每个月的最后一天,授权股票期权总数1/48的股票将归属参加人,对已归属的股票期权参加人可以行权购买该期权项下股票。该票期权协议还约定,如果参加人出现“特定事由”被终止,则股票期权无论是否被归属均在被终止日到期,参加人已认购的期权项下股票,公司有权以“公平市场价格”回购该股票。根据2004股票期权计划,协议中“特定事由”指如果“参加人”(i)犯有盗窃、挪用、欺诈或不诚实行为,(ii)严重违反“公司”及其“母公司”、“子公司”之间的任何协议或合意,(iii)就与其担任或受聘于“服务提供者”有关的任何重大事实做虚假陈述或遗漏任何该等重大事实,(iv)实质性地不履行其作为“服务提供者”之正常义务;或(v)作出任何对“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利益有重大不利的行为。

此后,林燕分别于2005年8月29日、2007年9月14日、2007年10月22日、2011年6月28日认购上述股票期权协议项下8940股、45310股、17416股、8334股(总80000股)股票。其中林燕于2007年10月22日填写的《2004年股票期权计划行使通知》中载明:本人,即“参加人”,同意于今天根据阿里集团公司2004年股票期权计划,及于2004年5月14日签订的股票期权协议行使期权,购买阿里

集团公司普通股。本人确认本人已收到、阅读及清楚明白上述股票期权计划及股票期权协议,并同意遵守该股票期权计划及股票期权协议内之条款并受该等条款之约束。林燕支付了认购股票的行权本金及税金后,收到公司邮件通知,确认其已被阿里集团公司登记为股票持有人。

2.05-390股票期权协议及通知

2005年1月21日,林燕作为2004股票期权计划的参加人在编号为05-390的《2004年股票期权计划股票期权授予通知》页面上签字,该授予通知为一页,附后的《2004年股票期权计划股票期权协议》直接从第二页起编号。该授予通知的第一句话:除另有定义,“计划”中被定义的术语在本“期权协议”中被定义为相同含义。第二句话为:在符合“计划”的条款和条件以及“期权协议”的前提下,您被授予如下认购“公司”之“普通股”的期权。在通知的“期限和届满”部分,直接援引了《2004年股票期权计划股票期权协议》第H条(b)、(c)款。该授予通知载明授予林燕4600股普通股票期权(4600OrdinaryShares,后因为2007年阿里集团公司实施股权拆分计划,按1:4比例拆分为18400股),每股行权价格1.25美元,授权日为2005年6月21日,首个归属日为2005年6月1日,届满日为2015年6月21日(十年),在参加人是公司“服务提供者”的条件下,授权股票期权总数25%的股票将在首个归属日归属参加人,之后每个月的最后一天,授权股票期权总数1/48的股票将归属参加人,对已归属的股票期权参加人可以行权购买该期权项下股票。该票期权协议还约定,如果参加人出现“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