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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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单位会计 【发文字号】财预字[1997]286号

【失效依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2012修订)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7.05.28 【实施日期】1998.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财政部关于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的通知

(财预字〔1997〕286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行为,强化事业单位会计的管理与监督职能,推动社会事业稳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我们制定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1988年制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对于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1 / 4

附件: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

财 政 部 1997年5月28日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会计是预算会计的一个组成部分。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准则的规定。事业单位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均应纳入单位的会计核算。

第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自身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事业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2 / 4

第七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第八条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九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十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和结果。

第十一条 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了解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的需要,并有利于事业单位加强内部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同类单位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三条 会计处理方法应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3 / 4

第十五条 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运用。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十七条 有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其经营支出与相关的收入应当配比。

第十八条 对于国家指定用途的资金,应当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反映。

第十九条 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国家另有规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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