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关于印发《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四个管理规定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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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总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订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划及管理。审定中心站、矿区站、检测机构资质,负责培训考核质量监督、检测人员并核发资格证书。

三、掌握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经验,组织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查。 复查煤炭行业优质工程和“太阳杯”工程,对工程质量认证、备案情况进行检查。

四、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质量纠纷的仲裁,负责大型煤炭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认证工作。

五、协调管理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与地方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划分和关系。

六、对各中心站、矿区站、检测机构进行工作考核。 七、参加煤炭行业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条 中心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本辖区煤炭工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的规划、管理、组织工作,统一管理本辖区矿区站。

三、组织本辖区矿区站的质量监督、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

四、参加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及投标或承建单位的资质审查,负责本辖区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及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参加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五、协调辖区内或系统内与地方政府及其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关系。 六、考核矿区站和监督人员的工作业绩,按有关规定进行奖罚。 七、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质量纠纷的仲裁。

八、掌握本辖区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动态,审查省内煤炭行业优质工程,组织各矿区监督站交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经验。

九、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本辖区内的煤炭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在履行质量责任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

十、组织本辖区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查。 十一、完成总站交付的各项任务。 第十一条 矿区站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本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本矿区煤炭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

跨地区投资的建设项目,经工程所在地中心站同意,可由建设项目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矿区质监站负责监督。

三、核查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办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四、负责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参与建设工程的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参与投标或承建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参加工程的中间、竣工验收。

六、负责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对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负责记录、备案。

七、负责单位工程质量认证、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八、监督检查相关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工作质量。 九、组织本站质量监督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组织本矿区工程质量检查,掌握本矿区工程质量动态,审查企业申报的优质工程。

十一、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负责一般质量纠纷的仲裁。 十二、参与本矿区建设工程采用的新材料、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的鉴定。 十三、完成上级站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质量监督人员配备与要求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人员配备按如下规定:

中心站:设站长、总工程师,并配齐矿、土、安三类专业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编制一般不应少于3—5人。

矿区站:设站长、主任工程师,人员编制不应少于6—8人,三类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按如下条件配备:

1、矿建工程按4000~6000m/人。 2、土建工程按3~5万㎡/人。 3、机电设备安装1~2人。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全站人数的70%,监督工程师不少于全站人数的50%。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人员的资格条件:

一、各级监督站站长应具备工程类高级工程师职称、一级监督工程师资格,从事监督工作不少于2年。监督站站长的聘任、解聘应由所依托单位人事部门与上级监督站协商确定。

二、监督员应具备相应工程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工程建设3年以上,经培训学习、考核合格并取得监督员证书。

第十四条 质量监督站可根据监督工作需要,聘请兼职质量监督员,一般采取专事专聘形式。承担受监工程的设计、施工等单位的有关人员不得聘任。兼职质监员应具有相应工程类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工程建设5年以上,且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和质量监督业务知识的培训。

第十五条 为保证监督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质量监督人员必须做到:

一、认真学习国家和煤炭行业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严格按国家和煤炭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进行工程质量监督。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地反映工程质量情况,及时妥善处理质量问题。

三、努力学习业务知识,虚心听取有关单位意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监督工作的业务水平。

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第四章 权限与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监督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监督站的全面工作负责,监督人员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