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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预告登记
《物权法》关于预告登记的规定: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房屋登记办法》中关于预告登记的部分: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 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六十九条 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第七十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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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四)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七十一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二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四)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五)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三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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