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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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和《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是指职业技能鉴定的证书核发机关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派遣质量督导员,对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保证体系中各个环节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颁布的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及其他技术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 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负责本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组织实

第五条 各电力行业鉴定中心负责本地区本系统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的具体实施工作,对所属鉴定机构各等级职业技能鉴定进行现场检查巡视,承办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巡视的组织与实施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由各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聘任,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指导中心直接聘任。

第三章 鉴定质量督导方式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主要以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巡视和鉴定活动现场检查巡视两种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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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巡视是指检查巡视人员受指导中心或各发电集团、网省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的委派,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机构执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法规政策、规范,标准,完成工作质量、效果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与评估。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巡视可结合年度检查评估一并进行。

鉴定活动现场检查巡视是指检查巡视人员受指导中心或鉴定中心的委派,对职业技能鉴定站各批次职业技能鉴定(含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下同)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主要侧重于技术性方面的检查巡视。

第四章 质量督导员

第七条

质量督导员实行资格认证培训考核制度,统一参加由指导中心举

办的质量督导人员考核培训班。培训内容包括政策理论、劳动保障法规和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流程、技术标准和督导办法等。经考核合格后颁发质量督导人员证卡,有效期三年。

第八条 质量督导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净胜; (二)掌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技术方法;

(三)从事职业技能鉴定行业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工作三年以上或担任过五年以上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且年度考核评估合格。

第九条 质量督导员实行聘任制。由鉴定中心聘任,聘期三年。

第十条 质量督导员聘期届满时,提交任期工作总结,由鉴定中心组织审查考核,合格者可以换发胸卡,继续聘任;不合格者,不再续聘。

质量督导员聘期届满,又未与鉴定中心续签聘约的,不予聘任,原证卡自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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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质量督导职责

第十一条 质量督导工作职责如下:

(一)对鉴定工作机构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工作和组织实施情况实施督导检查巡视。

(二)对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及鉴定场地、设施设备和规章制度建设情况实施督导检查巡视。

(三)对社会举报、投诉的职业技能鉴定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遇到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指导中心或鉴定中心报告和反应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质量督导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巡视任务:

(一)检查鉴定中心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规情况和配套落实有关规章制度情况。

(二)检查鉴定中心按照国家和本地区的政策法规开展鉴定工作、完善管理办法及对鉴定就够工作指导的情况。

(三)检查巡视各鉴定机构是否具备鉴定资质、条件,是否具备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是否按照批准的鉴定范围和按照职业标准的要求配置鉴定场地、设备。

(四)抽查巡视鉴定机构在一定期间内开展鉴定活动存档的原始资料及电子文档等。

(五)根据检查巡视情况,及时填写《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质量普查评估表》(附件一),并撰写质量检查报告,提交委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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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鉴定活动现场检查巡视工作任务:

(一)对鉴定机构鉴定资质、鉴定公告、考生资格、鉴定收费、试卷保密管理、鉴定场所设置和考务人员配备比例情况进行检查和复核。

(二)对考场考评员(监考员)的配备情况(包括资格、数量等)和实行回避制度进行检查,对考评员(监考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鉴定使用试卷试题是否规范进行检查,对鉴定过程的督查以及对各类鉴定记录报表填写情况进行复核。

(三)对鉴定结果处理(包括理论知识试卷阅评质量、操作技能考核评定质量)进行检查。

(四)根据对鉴定活动现场检查巡视情况,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现场检查巡视报告》(附件二),在当次检查结束后三天内提交委派单位。

第十四条 质量督导员的委派:

(一)当年有高级技师鉴定的鉴定中心,由指导中心按该鉴定中心所报高级技师鉴定计划委派质量督导员。

(二)质量督导员应采取轮换和随机抽调的方式进行委派,坚持回避、交叉制度,委派前应明确履行职务的权利和义务;

(三)参加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的质量督导员,由指导中心从鉴定中心提出的人选中抽调委派;

(四)参加鉴定活动现场检查巡视人员,由鉴定中心根据对鉴定站的管辖范围和鉴定等级进行委派。

第七章 质量督导的内容

第十五条 质量督导工作的基本内容:

(一)听取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有关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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