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土资综〔2008〕199号 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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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经济贸

易委员会、福建省建设厅

关于发布和实施《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08〕199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局、经发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经贸局)、建设局、规划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的精神,强化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落实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建设厅2005年发布的《福建省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和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各地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设计、土地供应、项目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等项目工作中,必须按新的控制指标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二00八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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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闽国土资综(2008)199号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和优化配置,提高我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单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本控制指标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阶段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工业企业和设计单位编制工业项目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生产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五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五项指标。具体如下: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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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生产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五)工业项目绿地率一般不超过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业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投资强度按地区、行业确定,在具体应用本控制指标时,应首先根据表3确定项目所在城市的土地等别,再根据表1确定各行业分类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土地等别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的规定执行;工业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2002)执行。

六、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通用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购买(租赁)多层标准通用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除特殊工艺流程的项目以外,工业建设项目必须建设3层以上建筑物(不含地下层)。

七、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不得建造商品房进行出售、出租。对违反规定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拆除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违规建造上述非生产性配套设施的,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证。

八、不符合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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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指标的,应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

九、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生产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以及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违规建造非生产性配套设施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十一、指标含义与计算方法:

(一)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公式: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式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等。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供地审批手续时,按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中确定的投资额计算投资强度;在批后监管和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时,按实际投资额计算投资强度。

(二)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公式: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三)生产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项目用地范围生产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生产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生产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当无法单独计算生产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以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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