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矿安全问题与工会参与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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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煤矿安全形势比较严峻。中国工会作为职工的群众组织,一贯高度重视煤矿企业职工的生命健康与安全,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 近年来中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概况

中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比较严峻。有关资料显示,中国目前煤炭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35%,但死亡率却占全球煤矿的80%。2003年我国煤矿平均每人每年产煤321吨,全员劳动生产率仅为美国的2.2%、南非的8.1%;而百万吨死亡率则是美国的200倍、南非的30倍。2005年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即使控制在2.836,但与世界上先进产煤国家相比,差距仍然不小。美国2004年产煤10亿吨,仅死亡27人,而同期中国煤炭产量约19亿吨,死亡6009人,远远超过美国。2005年2月14日,辽宁抚顺孙家湾煤矿发生特大瓦斯事故,一次死亡214人,更是创造了近45年以来中国一次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记录。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的数据看,近年来死亡人数基本在6000人左右(见下表)。中国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是世界上主要采煤国家死亡总人数的4倍。

近年来中国煤矿伤亡人数一览表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伤亡事故 2863 3082 4344 — 3853 3341 死亡人数 5798 5670 6995 — 6009 5986 资料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煤矿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已经严重制约了职工安全健康权益的实现。近年来,煤矿生产事故一直位居工矿企业伤亡事故的首位,其死亡人数占工矿企业死亡总人数的50%左右。造成群死群伤、社会影响恶劣的特别重大事故也大多发生在煤矿行业。目前,一些国有煤矿企业,投入不足,安全管理滑坡,多年没有进行大的技术改造,生产工艺落后,设备陈旧老化甚至超期服役,矿井防灾、抗灾能力下降,“一通三防”隐患十分严重。一些小煤矿,在高额利润的刺激下,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不顾自身生产设计能力和安全风险,无证或证照不全违法组织生产,超能力乱挖滥采;有的

非法小煤矿利欲熏心,甚至靠人拉肩扛,原始野蛮作业,漠视生命,违法违规,导致事故频发。严峻的煤矿安全状况严重威胁着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在近年来中国发生的煤矿安全事故中,以下三个特点需要引起注意:一是瓦斯事故是煤矿事故中最严重的灾害之一。煤矿井下一次死亡人数最多的重大事故主要是瓦斯爆炸事故。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自新中国建国以来至2005年底,全国煤矿共发生19起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的矿难,共死亡3126人。其中15起是瓦斯爆炸事故,占79%,共死亡2140人,占68%。二是乡镇煤矿事故所占比例大。以2005年煤矿事故为例,乡镇煤矿原煤产量仅占全国煤矿的38%,而事故死亡人数和特大事故起数所占比例均超过了70%。乡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是国有重点煤矿的9.7倍。三是煤矿企业的农民工的安全健康已成为安全生产的焦点问题。在全国550万煤矿职工中,农民工约占50%,主要在井下一线工作,小煤矿从业人员几乎全部为农民工。目前中国患职业病的有50%以上是农民工,因生产事故死亡的90%是农民工。煤矿系统的农民工面临着巨大的劳动安全卫生风险。

除安全死亡事故外,煤矿行业的职业病问题也相当突出。据卫生部统计,2005年全国30个省份收到的各类职业病报告12212例,其中尘肺病病例报告9173例,仅煤矿就达4153例。截至2005年底,尘肺累积病例607570例,其中存活病人为470089例,煤矿占近一半。由于中国职业病统计要经过严格的诊断、鉴定程序,未进入这一正规程序的职业病患者更多。

大量的伤亡事故和严重的职业病危害,每年使六千左右的人丧生,数十万职工致残,不仅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职工的家庭带来无法承受的灾难,甚至引发影响稳定的社会问题。

2 中国工会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方面发挥着重要

的作用

安全是煤矿永恒的主题,煤矿安全事关矿区社会稳定和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搞好煤矿企业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维护煤矿职工安全健康权益,关系到职工的安全权和生存权,不仅是工会基本职责的要求,也是稳定劳动关系、稳定社会的要求。

中国的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格局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工会在其中主要是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多年来,工会始终坚持“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群专结合,依法监督”的原则,利用《工会法》、《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和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三个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工会的权力,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的优势,建立健全群众监督网络,完善劳动保护组织体系,最大限度地保护生产力诸要素中最重要的要素——人的安全与健康,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保持职工队伍和社会的稳定。

1、积极参与煤矿安全生产方面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从源头上维护煤矿职工合法权益。

全国总工会在劳动合同、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关闭整顿小煤矿、国家职业卫生规划等法规、政策的研究制定方面加大参与力度,近年来,先后参与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条例》、《企业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分类标准》、《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审办法》、《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审标准》等重要法律法规的制定。反映职工诉求,代表职工提出意见和建议。可以说,凡是涉及职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工会都参与制定。这些法律法规为工会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提供了法律保障。

工会组织在各级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十分重视劳动保护工作,提出了许多有影响的提案。如“关于加强煤炭行业安全管理的提案”、“关于加

强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控制重大、特大事故的提案”、“关于加强行业安全生产规程修订、审定与执行的提案”、“强化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关于农民工的职业安全卫生问题及对策的提案”、“关于提高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建议的提案”等,这些提案受到政府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

同时,充分运用政府、工会、企协参加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将劳动安全卫生问题作为协商的重要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也相应参与了有关地方法规及标准的制定和修改,使煤矿安全生产和群众监督做到了有法可依。一些基层工会在企业中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劳动安全卫生单项集体合同)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及其它民主管理形式,加强煤矿职工劳动保护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此外,工会加大了调查研究的力度。早在1985年,全国总工会分别调查分析了204例典型伤亡事故,通过剖析向国务院提出\关于重视安全生产控制伤亡事故恶化的意见\,提出了加强安全管理,严格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建议,受到政府重视。1986年,全国总工会针对小煤矿乱采滥挖,严重破坏国家资源,造成煤矿事故多发的现象,进行了调查研究,向中央提出《小煤矿,大事情》的调研报告,引起国务院领导的重视。近年来围绕一些地方特重大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的现状,每年都深入开展了相关的调查研究,发现问题,提出建议。一些调研报告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及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对推动全国煤矿安全工作,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建立健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依法履行群众监督职责,促进煤矿等行业的生产安全。

为使工会组织在国家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中更好地履行群众监督检查职能,1985年,国家编委专为工会系统增加了800名编制,用于完善工会劳动保护机构,充实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专门人员。同年,全国总工会颁布实施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逐步建立健全了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群众性监督检查队伍。截至2005年底,全国各级工会共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24.1万个,车间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