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市夜景照明工程技术导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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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的运行情况。

4.3.2 针对媒体屏幕、大型联动演绎的夜景照明灯光控制中心软件应具备以下功能: 1 根据设计所需对灯光效果和媒体素材进行软件编程,并能做可视化模拟,预览各种素材在媒体屏上的播放效果;

2 软件应能对视频进行实时合成和编辑功能,能导入多种常用格式的视频文件,结合字幕、特效生成工具,通过多层、多轨道的视频编辑和合成技术,制作出所需的视频素材,并播放到相应的灯光载体上;

3 软件日常运营应能实现无人化自动运行,并满足下列功能需求: 1)按日期、时间定时播放; 2)按日出、日落时间定时播放; 3)按工作日、节假日改变灯光效果; 4)按小时改变灯光效果; 5)按时间段改变亮度输出; 6)来自BA系统的控制信号。

4.3.3 照明系统应有纠错功能,在系统软件出现故障时应能自动恢复正常运行。 4.3.4 系统软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软件符合设计和合同所规定的功能、性能要求; 2 软件的操作界面使用方便,风格统一,层次简洁; 3 软件具有可扩展性,系统预留可升级空间; 4 能显示系统的运行情况,能进行系统参数的设定; 5 有自动巡检纠错、容错、抗恶意攻击、干扰等功能;

6 有远程控制设置要求的,凭权限能够通过网络远程控制 、操作,达到所需要的各种设置和效果;

7 与因特网连接的控制系统应安装防火墙及防病毒软件; 8 有集成要求的系统,其运行测试需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

4.4 系统通信

4.4.1 系统通信硬件应保持电气隔离,并应采用可靠的接地方式。

4.4.2 控制中心与控制终端的通信应达到100%的可控性。宜采用有线的通信方式或专用无线数据传输网络。当采用有线通信方式时宜优先租用光纤网络系统。

4.4.3 控制终端的控制模块通过总线连接,每路总线最长不得超过1000米,每路总线设计电源模块,为总线上的控制模块、开关面板提供电源。

4.4.4 通信协议应开放夜景照明控制系统信息交换标准。对设备地址、设备参数、运行状态、控制信息应采用统一数据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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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终端控制系统

4.5.1 终端控制设备宜安装于有人值班管理的配电间、控制室或大堂、门卫值班室等室内场所。若必须放置于室外,则应安装在带锁具的控制箱内,控制箱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 4.5.2 一般的终端控制系统应在程序主令开关前装设联动控制接口,并采用以下方式控制:

1 可通过时间控制开关,由时间程序(天文时钟)自动控制;

2 兼有功能性照明的回路可通过光敏传感器和定时开关,实现光与时间共同作用的智能控制;

3 可采用日照自动控制、自动顺序循环、分割空间控制、GPRS远程实时控制等多种方式进行控制。

4.5.3 较大型的夜景照明项目,照明装置应分部位、分组、分段或分色彩进行控制;并且能根据不同季节、不同日期(平时或节假日)、不同时段确定投入部分或全部灯组;控制装置的设计要具有能灵活控制的条件,以达到节能和适时改变光影氛围的目的。 4.5.4 控制系统中应有联网监控的接口,为联网监控提供接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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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安全防护

5.1 电气安全防护

5.1.1 夜景照明工程电气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采用O类灯具,一般场所可采用Ⅰ、Ⅱ类灯具,水池、水下等场所应采用Ⅲ类灯具;

2 在室外使用的灯具外壳防护等级除庭院灯、景观灯不低于IP54外,其它不低于IP65,地埋灯不低于IP67、水下灯不低于IP68;

3 夜景照明装置的配电线路必须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作为接地故障保护; 4 安装在喷泉、喷水池等潮湿场所、水池及水下场所的夜景照明用电设备的供电必须采用电压不超过12V的安全特低电压(SELV)供电;

5 安装在防护栏上且人员正常活动时容易触及的夜景照明装置,必须采用不超过12V特低安全电压(SELV)供电;

6 安全特低电压(SELV)供电系统的电源如采用安全隔离变压器与较高电压回路隔离,则安全隔离变压器应符合《安全隔离变压器和装有安全隔离变压器的电源装置的特殊要求和试验》IEC61558-第2-6部分的相关规定;安全隔离变压器二次侧不应做保护接地;

7 夜景照明工程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可采用TN-S、TN-C-S或TT系统,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于建筑本体的夜景照明系统与该建筑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相一致; 2) 安装于室外的夜景照明距地上建筑外墙20m以内的设施应与室内系统的接地型式相一致;距地上建筑物外墙20m以外的部分宜采用TT接地系统,将全部外露可导电部分连接后直接接地。

5.1.2 安装于室外的控制装置,应安装于借助于钥匙或工具方能开启的防护箱内,箱体防护等级不低于IP34。

5.2 防雷与接地

5.2.1 夜景照明工程的防雷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雷类别应按其安装位置确定,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 2 可利用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装置,当其不能满足要求时另行设置;

3 防雷装置(包括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它连接导体)根据所处的防雷环境进行设计,并具有防直击雷和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4 安装于建筑本体的夜景照明系统其电源配电箱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4.5.4条要求安装电涌保护器(SPD)和其它防止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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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灯具及其相关设备应具有符合《一般照明用设备电磁兼容抗扰度要求》(GB/T18595)的抗雷击浪涌能力。

5.2.2 夜景照明工程的接地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雷接地装置与电气接地装置可共用;

2 接地电阻满足设计要求,设计未规定时应不大于10Ω; 3 接地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4 I类灯具金属外壳、灯柱、配电箱(柜)、控制装置及金属导管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

5.3 防水和防坠落

5.3.1 夜景照明工程的防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的防水等级应不低于本导则第5.1.1条的规定;

2 室外配电箱(柜)、控制器、接线盒应有与其安装环境相适应的防水措施,其安装位置应在洪(潮)水淹没线以上;

3 室外明敷设配线管路有防水措施;

4 施工中不得破坏外墙、屋面结构,若需在外墙、屋面固定时有可靠的防渗水、漏水措施。

5.3.2 夜景照明工程的防坠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固定型式符合设计及产品要求,并与其重量相适应;

2 灯具及其外部部件固定、安装型式应能承受超强台风,而没有损害灯具安全的可见失效;

3 固定的灯具部件或外部部件除了至少用两个装置固定外,应有附加的防坠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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