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马克思主义简答题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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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之,就会对生产资料所有制起削弱、瓦解的作用。

历史上的生产关系,依据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的性质区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的特征是:生产资料为劳动者共同占有,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处于平等地位,产品分配上不存在剥削。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的特征是:生产资料归少数非劳动者占有,劳动者占有很少或根本没有生产资料并在生产中处于被支配地位,人与人的关系包含剥削关系。

15.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规律。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是社会生产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在社会生产中,生产力是生产的物质内容,生产关系是生产的社会形式,二者的有机结合和统一,构成社会的生产方式。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互关系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而生产关系又反作用于生产力。第一,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在两者的矛盾运动中,生产力是居支配地位、起决定作用的方面。首先,生产力状况决定生产关系的性质。历史上的各种生产关系都是适应一定的生产力发展需要而产生的。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就会产生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其次,生产力的发展决定生产关系的变革。生产关系是生产力发展需要的产物,只有当它为生产力提供足够的发展空间时才能够存在。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原本适合生产力状况的生产关系便由新变旧,走向自己的反面。第二,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具有能动的反作用。这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首先,当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时,对生产力的发展起推动作用。其次,当生产关系不适合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时,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反作用的实际

过程和情形是十分复杂的。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互作用展开为一个过程,表现为两者的矛盾运动。这种矛盾运动中的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即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状况的规律,亦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规律。这一规律就内容看,概括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相互作用的两个方面:一方面,生产力的状况决定的生产关系能否产生,决定它产生后变化发展的方向和形式;另一方面,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它适合不适合生产力的状况对于生产力的发展起着促进或阻碍的作用。从过程上看,它表现为生产关系对于生产力总是从基本相适合到基本不相适合,再到基本相适合;与此相适应,生产关系也总是从相对稳定到新旧更替,再到相对稳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这种矛盾运动过程循环往复、不断发展,推动社会生产、进而推动整个社会走向高级阶段。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规律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首先,在人类思想史上彻底否定了以“道德说教”作为评判历史功过是非的思想体系,第一次科学地确立了生产力发展是“社会进步的最高标准”。马克思明确指出,判断一个变革时代不能以该时代的意识为依据,相反,这个意识必须“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正是根据上述根本观点,马克思主义正确阐释了社会形态的演进过程及其历史正当性问题;正确评

价了历史和现实中的事件、人物以及各种社会集团的理论、主张等,为正确认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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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和历史提供了基本理论观点。其次,这一规律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制定路线、方针和政策的重要依据。马克思主义政党必须自觉地认识和把握这一规律,把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不断扫除生产力发展的障碍作为自己制定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当前,学习和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互关系的原理,就要敏锐地把握社会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趋势

和要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推向前进。

. 16.经济基础是同生产力状况的一定历史阶段相适应的、在该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各方面的总和。第一,它实质是社会在其一定发展阶段上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一种居支配地位的制度化的物质社会关系。第二,它与经济体制具有内在联系。经济体制也是经济制度,但是具体经济制度,是社会基本经济制度所采取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形式,是生产关系的具体实现形式。经济体制与生产力发展的关系更为直接、更为具体,在实践中总是与社会的 基本经济制度结合在一起的。

17.上层建筑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意识形态以及相应的制度、组织和设施。自原始社会解体以来,上层建筑由意识形态和政治法律制度及设施、政治组织等两部分构成。意识形态又称为思想上层建筑,包括政治法律思想、道德、艺术、宗教、哲学等思想观点。政治法律制度及政治组织和设施又称为政治上层建筑,包括国家政治制度、立法司法制度和行政制度;国家政权机构、政党、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政治组织形态和设施。

18.自原始社会解体以来,上层建筑由意识形态和政治法律制度及设施、政治组织等西部分构成。意识形态又称为观念上层建筑,包括政治法律思想、道德、艺术、宗教、哲学等思想观点。政治法律制度及设施和政治组织又称为政治上层建筑,包括国家政治制度、立法司法制度和行政制度;国家政权机构、政党、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政治组织形态和设施。观念上层建筑和政治上层建筑的关系是:首先,政治上层建筑是在一定意识形态指导下建立起来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次,政治上层建筑一旦形成,就成为一种现实的力量,影响并制约着人们的思想理论观点。

19.国家的产生,主要是由于“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 国家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只是随着阶级的消亡和经过无产阶级专政这种过渡形态,国家才将“迄今所夺取的一切力量归还给社会机体”,“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变为他们自己的“有组织的力量”,国家才能真正成为社会的代表。国家和社会完全统一之日,也就是国家消亡之时。 20。第一,国家同原始氏族组织不同。它是按照地域来划分国民的,而不再以血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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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来划分;它要依靠强制性或暴力手段以及征收赋税来维系。第二,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而又必须缓和的产物。在阶级已经产生且矛盾冲突愈演愈烈的情势下,原始氏族组织完全无能为力。于是社会面临这样的抉择:要么,阶级斗争毫无限制地发展下去,直至阶级和社会灭亡;要么,产生一种强制性的力量,把阶级斗争限制在一定“秩序”之内,使之得以缓和,由此国家应运而生。第三,国家的实质是一个阶级统治另一个阶级的工具。它并不是“全民性组织”,而是经济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为维护其根本利益而建立起来的强制性的暴力的机关,以保障其在政治上也成为统治阶级。第四,国家是一种有组织的力量,具有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职能。 21.马克思主义依据国家的性质和政权的组织形式,相应地将国家分为国体和政体两个方面。国体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它表明国家政权掌握在哪个阶级手里,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政体是指统治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具体组织形式,也就是政权构成形式。它表明统治阶级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去组织自己的政权,实现自己的统治。一般来说,国体决定政体,政体服从于国体;政体为国体服务,并对保证国家的性质 起重要作用。

22.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是辩证统一的。第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首先,经济基础的需要决定上层建筑的产生,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具有根源性。经济基础是社会的物质关系,上层建筑是社会的思想关系。任何上层建筑的产生,都能直接或间接地从社会的经济结构中得到说明。其次,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上层建筑的性质,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上层建筑。阶级社会的上层建筑领域所以具有对抗的性质,正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关系中的对立冲突造成的。其次,经济基础的变更必然引起上层建筑的变革,并规定其变革的方向。

第二,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上层建筑的反作用集中表现在:为自己的经济基础的形成和巩固服务,确立或维护其在社会中的统治地位。一方面,统治阶级总是利用和依靠自己政治上、思想上的统治地位,通过国家政权和意识形态的力量,排除异己势力及其思想,力图将社会特别是经济关系控制在“秩序”的范围之内,维护自己经济基础的统治地位和根本利益。另一方面,被统治阶级也会运用自己的政治力量和思想观点反抗统治阶级

的政治压迫和思想统治,试图瓦解和破坏现存的经济基础。上层建筑反作用的性质取决于它为之服务的经济基础的历史地位:当它为适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经济基础服务时,就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进步力量;反之,就会成为阻碍社会发展的消极力量。

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相互作用形式即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合经济基础状况的规律。这里的“一定要适合”表明:经济基础状况决定上层建筑的发展方向,决定上层建筑相应的调整或变革,而不允许上层建筑长时期落后于或不适应自己的发展;上层建筑的反作用,也必须取决于和服从于经济基础的性质和客观要求,而不允许上层建筑脱离自己的发展道路和水平。

23.社会形态是关于社会运动的具体形式、发展阶段和不同质态的范畴,是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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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力发展一定阶段相适应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统一体。社会形态包括社会的经济形态、政治形态和意识形态,是三者的历史的、具体的统一。经济形态是社会形态的基础,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此,马克思、列宁经常把“社会形态”与“社会经济形态”在同一意义上使用,说明“生产关系总和”是社会形态的本质方面。而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则是社会形态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一定社会形态的表现。一定的社会形态总

要以一定的社会制度形式呈现出来,所以,社会制度也被视为社会形态的同义语。人类社会是不断发展的,社会的根本性变革和进步就是通过社会形态的更替实现的。 24.依据社会发展阶段的性质和不同质态,有人类社会以来的社会历史可划分为五种社会形态: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其初级阶段是社会主义社会)。这五种社会形态的依次更替,是社会历史运动的一般过程和一般规律,表现了社会形态更替的统一性。

就某一国度或民族的社会形态发展的历程而言,情况极为复杂。一些国家经历了五种社会形态依次更替的典型过程,也有一些国家在历史发展中跨越了一个甚至几个社会阶段而进入新的社会形态;有些国家在历史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社会形态性质不够鲜明、典型,甚至多种社会形态特征交叉缠裹;某些国家在一定时期由较为落后的社会形态快速跃迁为先进的社会形态,而有些国家的社会形态则由先进转为长期落后;即使是同一种社会形态,在不同

国家也会显现不同特点,等等。这些,则体现了社会形态更替的多样性的特殊形式。 25.如同其他社会规律一样,社会形态更替的规律,也是人们自己的社会行动的规律。规律的客观性并不能否定人们历史活动的能动性,并不排斥人们对于某种社会形态的历史选择性。这种历史选择性逻辑地包含四层关系。第一,社会发展的客观必然性造成了能够选择的可能性空间。最主要的是生产力发展的现实基础和先进社会形态的现实存在等条件及其相互作用。第二,社会形态更替的过程也是一个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相统一的过程。在历史给定的可能性空间中活动的,是有意识的、经过思虑追求某种目的的人。在社会形态更替的过程中,人们的历史选择性是在追求自己目的的矛盾冲突中呈现出来的,它本身就是社会规律作用的体现。第三,人们的历史选择性,归根结底是人民群众的选择性。人们对于社会形态的历史选择,在既定历史条件下取决于一个国家或民族内部各个阶级或社会集团的实践力量 的对比,最终取决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及其历史主动性发挥的态势。人心向背是不可抗拒的。第四,人民群众对于社会形态的历史选择,是通过社会革命实现的。社会革命活动是人民群众历史主动性的集中表现。

26.社会形态的更替演进,又表现为历史的进步性和曲折性的统一。社会形态更替的进步性主要是指五种社会形态依次演进的基本趋势,其历史过程是一个辩证否定即“扬弃”的过程。但是,社会形态更替的进步性并不否认历史发展的曲折性和复杂性。一种新社会制度取代旧社会制度,通常并不是从旧社会制度发展最完善的国家开始,而更易于在旧制度发展不很完善的地方突破。比如,资本主义制度在欧洲而并非在封建制度高度发展完善的中国等东方国家首先取得胜利,就是明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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