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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安委字[2005]28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5.09 【实施日期】2005.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

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桂安委字[2005]2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五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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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地、各有关方面排查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由于生产经营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人员群死群伤和重大人员死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 自治区、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监督整改的事故隐患应组织专家进行认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村委会可按本地重点隐患情况,确定每年重点监控整治、限期整改完成的事故隐患数目,原则上是自治区15个左右,市、县(区)各10个左右,乡(镇)5个左右,村委会3个左右。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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