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上市规则解读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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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留年度业绩的强制预告,鼓励进行季度和中期业绩预告。【以前都是强制性的,最新一期修改了,因为中期业绩是不经过审计的,所以不再强求。】

2、业绩预告与实际数据有较大差异的,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50%或者50%的倍数为标准。】

3、鼓励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4、业绩快报与实际数据相差10%以上的,公司应更正;相差20%以上的,公司应致歉并确定内部责任人。

★(六)信息披露重点关注4:异常波动【有重大修正】

1、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正负20%的。【06年版是连续三个交易日内触及涨跌幅限制的,因为这样没有考虑大盘走势】【价格涨跌幅:单只股票(基金)价格的绝对涨跌幅减去分类指数涨跌幅(上证A股指数、上证B股指数、上证基金指数)】

2、ST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正负15%以上,或者连续三个交易日触及涨跌幅限制。

3、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30%以上。【三个交易日内当然包括两个交易日,有的投资者曾经对此不是很理解。】

4、本所或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刊登异常波动公告前已充分调查有无应披露重大信息。 (七):信息披露重点关注5:澄清公告

1、慎重澄清的含义:如果澄清公告及股票异常波动公告中披露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发行股份等行为的,应同时承诺至少三个月内不再筹划同一事项(证监会128号文)【以前公司公告任意性,一个月甚至更短的时间内出具甚至相反的公告,造成混乱。】

2、慎重澄清的要求:1)着重于核实程序:上市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结构或者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2)寻求书面回复意见:董事会调查核实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的方式,以便获得确凿证据,保证公告的真实、准确、完整。3)在公告时要对传闻和公告要明确表态。

第三部分:信息披露责任的承担

一、信披责任人的范围

上市公司、董监高【倾向于主要处罚董监高,因为上市公司是一个虚拟概念,效果不是很大】、相关信披义务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证券服务机构【包括所有中介服务机构】、管理人和管理人成员【主要是破产清算情况】。(1.4和1.5条)

二、董监高的责任

1、董事的责任: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前者是不作为义务,或者是作为的责任); 2、监事的责任:监督董事和高管人员遵守其承诺; 3、高管人员责任: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4、董事会秘书责任:组织协调信披工作(常设机构,从国外引进的一个概念,英国最初出现,有人建议是否可以叫做秘书长?);

【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如一个航空企业,就算是航空公司里负责采购飞机的副经理,对生产经营真的不是很了解,也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一个医药企业,独董是行业专家,其他的投资问题也听不懂,只要是技术上可行的就投赞成票,虽然是个70多岁的院士也需要承担责任,也要对会计法律等有关知识有所了解。】

【如果有个别董事提出反对意见,并且记录在案是可以免责的。如:一独立董事曾向证监局写信反映一个投资存在有问题,结果最后真有问题,是可以免责的。】

5、董监高之间定期报告责任如何划分?1)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编制定期报告;2)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审议未通过不得披露;3)董事、高管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意见;4)监事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6.4条】

6、对董监高的监管日趋加强:1)细化董监高信披义务,强化法律和风险意识;2)规范个人股票买卖行为;

7、对董监高的惩戒:通报批评【针对上市公司层面】、公开谴责【社会公开,至少在三大证券报,甚至会要抄送当地政府】、公开认定其三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

8、董秘的惩戒: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秘【以前是建议上市公司更换董事会秘书,只针对本公司范围内】。

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

1、责任人范围: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 2、惩戒类型: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3、对股东、实际控制人监管强化的体现:1)强化自身披露义务,强调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配合披露义务。明确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2.3条)。2)禁止利用控制权获取上市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向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及时报告并按规定披露。(2.8条)

4、主要承担责任:1)责任1:股份变动(股份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被限制表决权;拟对公司重组);2)责任2:重视承诺履行、加强诚信监管(11.12.1条)。如:某公司于2007年9月11日实施股改完毕,其大股东在股改说明书中承诺:在股改完成一个月内启动定向增发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的事宜,但是截止2009年1月尚未履行该承诺。—分析:经我所认定股东承诺没有履行。——处罚:对该大股东启动公开谴责程序。3)加强交易行为规范:公司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合法合规(3.1.8);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短线交易收益的上缴和披露(3.1.9)。如:某公司大股东在2008年12月12日至2009年1月7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0.61%,2009年2月12日,通过大宗交易平台系统减持公司股份4.70%。为此,自2008年12月12日志2009年2月12日期间累计减持公司股份5.31%。大

股东未及时停止买卖并履行法定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证券法86条及上市规则1.4条和11.9.1条有关规定。大股东证券部经理胡某作为职能部门负责人,对上述违规新给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处罚:对大股东和胡某予以通报批评。

★四、证券服务机构的责任

1、机构范围: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中介机构。

2、违规惩戒:1)日常监管措施;2)暂不受理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或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3)惩戒: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本法依法报证监会查处。

五、管理人和管理人成员的责任:进入破产程序

1、惩戒: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建议法院更换管理人或管理人成员。

2、违规惩戒的后果:影响再融资资格、严重损害公司形象、面临刑事民事责任、影响个人名誉和前途、市场禁入及公开认定不适宜担任董事、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