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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党费 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是党的建设和各级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是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从增强党员意识、履行党员义务、服务党的活动促进党的建设出发,进一步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健全制度、创新机制,确保党费收缴及时、使用合理、管理规范、安全运行,努力为全省党员队伍和党的建设提供服务和支持。

全省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办事的原则;

(二)服务党员队伍和党的建设,向基层倾斜的原则; (三)管理从严、加强监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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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二、关于党费收缴

(一)有固定收入的党员,以每月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收入为计算基数。每月固定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收入的0.5%;3000元以下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二)对于在农村从事普通农牧渔业生产的农民党员,国家级、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的每月交纳党费0.2元;其余县(市、区)的每月交纳党费1元。对于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参照有固定收入党员交纳党费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对于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参照有固定收入党员交纳党费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

(三)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四)学生党员、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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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中有固定收入的按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按每月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

三、关于党费使用

(一)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教育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或帮扶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6)中央、省委确定的其他使用项目。各级党组织和组织部门要根据党费使用范围,研究确定党费使用的具体科目。

(二)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三)各级党组织和组织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党费使用的具体办法,通过设立党内帮扶专项资金、支持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开展党员抚能培训等方式,促进党费使用真正发挥政治经济社会效应。

四、关于党费管理 (一)党费留存。

1、根据我省实际和工作需要,现将市(州)、县(市、区)党委党费留存比例调整为:各市(州)每年上缴本地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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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所交党费总数的25%,市(州)留用15%,县(市、区)留用60%。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每年上缴全体党员所交党费总数的40%,留用60%。

2、省委省直机关工委每年仍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30%上缴省委组织部,留用30%,直接向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缴纳党费的单位留用40%;省委高校工委、省公安厅现役办等单位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25%上缴省委组织部,留用15%,直接向上述单位缴纳党费的单位留用60%;省国资委党委、省司法厅党委、省国防科工办等党委等单位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30%上缴省委组织部,留用20%,直接向上述单位缴纳党费的单位留用50%。

3、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我省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省委组织部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方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市(州)党委上缴党费;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湖北省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省委组织部上缴党费。

4、县级以下党组织不享有党费留存权,其收缴的党费必须全额如数上缴。

(二)专门成立的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寸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中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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