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司章程(中文翻译)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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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名称)

本公司名称为****。

第二条(经营范围)

本公司以经营以下事业为目的: 1.进出口贸易

2.瘦身美容机器、健康器具、美容器具、化妆品、健康食品、营养辅助食品、日用杂货品的销售及进出口

3.自行车及相关零部件、电动自行车及相关零部件、汽车及相关零部件的销售及进出口

4.水产品、食品、饮料、茶、酒、服装原料、婴儿用品、生产及育儿用品、贵金属、装饰品、工艺美术品、书画、古董、土产品、包、服装、钟表、珠宝饰品、宝石、眼镜、书籍、医药、医疗品、医疗器械、民间工艺品、外国制古物、厨房用品、音乐相关产品、个人电脑及相关机器、计算机软件及硬件产品、手机、录像机、通讯设备、光学机器、电气制品、电子制品的销售及进出口

5.家庭用品、家具、寝具、体育用品、皮革制品、西装礼服、成衣、日用品杂货、室内装饰物品、玩具及办公用品的销售及进出口 6.健康增进相关农作物的进出口业务 7.工作机器、工业机械的销售及进出口 8.原油及石油制品的销售、进出口及中介业务 9.网络、电视销售及信息提供服务 10.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11.杂货店经营

12.电气通信机器的销售、租用、出租、进出口及维修业务

13.NTT光纤通讯的代理店、供应商及IP电话代办业务 14.产业废弃物再生处理业务及再生品的销售及进出口

15.麻和有机商品等、地球环境和生活方式改善及保护相关商品的开发、营销及销售

16.食品店经营及策划、管理 17.食品加工、销售 18.便利商店经营

19.简易旅店、住宿设施(含民宿)、游戏厅、酒店、旅馆等观光设施经营 20.根据《古物经营法》进行古物商、古物售卖及交涉业的经营 21.依据《旅行业法》开展旅行业务、旅行社业务和机票销售 22.观光相关信息收集、提供服务和咨询业务

23.国内外不动产交易、中介、租赁、管理、鉴定及不动产顾问业

24.电脑教室、舞蹈教室等教室经营以及语言学校、美容学校、小吃店、按摩院、美发店、美容院、美体店的经营 25.各类企业及社团所属员工的进修培训业务

26.对企业外籍员工、实习生等进行雇佣管理及教育培训等相关业务的承包 27.IT、软件、金融、财政、政治、法律、社会、产业、企业、市场、贸易等相关研究、调查及信息提供、咨询和受托。

28.向外国人提供健康诊断服务相关的信息收集、提供、咨询及翻译业务 29.向亚洲各国提供经济、文化交流相关的策划、交涉、信息提供及咨询服务 30.文化、体育等事业的演出及中介交涉

31.CD、DVD、MD、唱片、盒装磁带、录像带、媒体录音/录像音源和影像的策划、制作、录制、宣传、销售及包含著作权的音乐出版管理 32.人才派遣业务 33.国内外留学中介

34.有价证券、外汇保证金交易及海外投资中介业务 35.广告代理业及广告业 36.外语笔译及口译业务

37.上述各项附带及相关的所有事业

第3条(总部所在地)

本公司总部位于东京都丰岛区。

第4条(公告方式)

本公司通过在政府公报上刊登的方式进行公告。

第2章 股份

策5条(可发行股份总数)

本公司可发行股份总数为200,000股。

第6条(股份的转让限制)

通过转让的方式取得本公司的股份,必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

第7条(不发行股票)

本公司不发行股票。

第8条(对于继承人等的股份出售要求)

本公司对于通过继承或其他普通继承的方式取得本公司股份者,可要求回购该股份。

第9条(股东名册记载事项等的要求)

对于股份取得者要求将股东名册记载事项记载或记录于股东名册之上的事宜,必须由作为其取得股份的股东,即记载或记录于股东名册者或其继承人或者其他普通继承人以及股份取得者共同要求在按照本公司规定格式的要求书上签名或签名盖章。但是,如果是公司法实施规则22条第1项各条规定的情况,股份取得者可单独要求。

第10条(质权的登记以及信托财产的显示)

关于本公司的股份,如果要求质权登记或者显示信托财产,当事人必须要求在按照本公司规定格式的要求书上签名或者签名盖章。对于其登记或者显示的注销也是同样。

第11条(手续费)

如果是要求前2条规定的情况下,必须支付本公司规定的手续费。

第12条(基准日)

本公司对于每个会计年度末日的最终股东名册上记载或记录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其在有关会计年度定期股东大会上具有表决权。

②除前项以外,作为股东或股权质押登记人有必要确定其表决权者时,可临时制定基准日。但是,该情况下,需在基准日2周前进行公告。

第3章 股东大会

第13条(召集)

本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以内召集召开定期股东大会,根据需要随时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②股东大会提前3日召集,对具有表决权的各位股东发送召集通知。但是具有表决权的全体股东同意时不受此限。 ③前项的召集通知不采用书面形式。

第14条(主持人)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担任主持。董事长因故无法出席时,由其他董事担任主持股东大会,董事会全员因故无法出席时,从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中选出主持并主持股东大会。

第15条(表决的方法)

股东大会的普通表决,除法律或公司章程另行规定的情况外,股东大会决议需要经半数以上表决权的出席股东通过。

第16条(大会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所议事项的要领及其结果以及其他公司法实施规则72条所规定的事项,需在

会议记录上进行记载或记录,并由大会主持及出席的董事会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签名盖章或电子签名,并在10年内保存于总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