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勘测定界规程(最全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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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勘测定界规程(最全版)

目 次

前言 II 引言 1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勘测定界一般工作程序 1 5 实地调绘 2 6 平面控制测量 3

7 界址点的放样及界标的埋设 3 8 界址点测量 3 9 面积计算和汇总 4 10 勘测定界图 5

11 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 5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示例) 7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勘测定界图(样图) 16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土地勘测定界验收报告 19

前 言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年批准发布的《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

本标准的附录A、B、C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高延利、李万东、扈传荣、杨祝晖、张燕妮、温明炬、张炳志、张阳阳、刘天增 参加人员:韩琼、詹长根、朱国雄、何瑞东、胡凯、方思勤、谢玉周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引 言

土地勘测定界(以下简称勘测定界)是根据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的需要,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勘测定界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资格的勘测单位承担。 为实施项目用地审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护耕地,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项目用地勘测定界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技术程序等。适用于各类项目用地的勘测定界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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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TD1001—93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 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1984年9月 《土地基本术语》 GB/T 19231—2003 《测绘基本术语》 GB/T 14911—1944 3 术语和定义

GB/T 19231—2003、GB/T 14911—194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调绘

主要是在野外进行的调查工作,包括遥感影像(航空像片和卫星影像)、地形图的预判读、实地判读,地类检验、补测,勾绘工作草图以及填写外业手簿等工作。 3.2 转绘

主要是指将外业调绘的内容表达在工作底图上,并整饰成图的过程。 4 勘测定界一般工作程序 4.1 接受委托

具备勘测定界资格的单位,须持有用地单位或有权批准该项目用地的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勘测定界委托书方可开展勘测定界工作。 4.2 查阅有关文件

查阅由用地单位提供的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及规划用地范围图;批准的施工设计和有关资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前期对项目用地的审查意见。 4.3 搜集图件及勘测资料

由用地单位搜集辖区内用地管理图、用地范围内的地籍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权属界线图、地形图、基本农田界线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由专业设计单位承担设计的用地范围图以及比例尺不小于1:2000的建设项目工程总平面布置图。 搜集用地范围附近原有平面控制点坐标成果。

搜集用地界址点拟定坐标(设计坐标)或与定界有关的参考资料。 4.4 现场踏勘、制定技术方案 在查阅有关资料的基础上,根据收集的控制点成果资料,了解项目用地范围附近的各级控制点的标石完好情况和现场的通视条件,以便制定合理的勘测技术方案。对于线形和大型项目用地还应调查了解交通和地理条件。 4.5 实地调绘

实地调查核实用地范围内的行政界线、权属界线、土地利用类型界线、基本农田界线、已批准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范围线。将其测绘或转绘于工作底图上,同时对现状土地利用类型进行调查核实。 4.6 勘测定界

界标的埋设与测定,测绘界址点的解析坐标。 内业计算、编绘勘测定界图、面积量算。 编制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4.7 提交勘测定界成果资料 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勘测定界图

勘测定界用地范围图 观测记录、计算手薄

4.8 成果资料的检查验收

由承担勘测定界的单位自检、互检。由有权批准该项目用地的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5 外业调绘

5.1 工作底图的准备

5.1.1 工作底图是用于进行勘测定界及编绘勘测定界图的基础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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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工作底图应是地籍图、地形图、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5.1.3 工作底图的比例尺不小于1:2000,大型工程工作底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

5.1.4 工作底图的现状不能满足勘测定界工作要求时应对界址线附近和界址范围内的地形地物进行修测或补测。

5.2 权属界线的调绘

5.2.1 查阅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及土地登记的有关资料,并将用地范围内的权属界线、行政界线转绘到工作底图上。

5.2.2 其它土地权属界线的确认需要在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下,由相关权属单位有关人员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要求共同到现场指界,并将权属界线测绘到工作底图上。 5.3 土地利用类型及土地利用类型界线的调绘

依据全国统一的土地分类,利用地籍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形图上的有关土地利用类型界线,通过现场调查及实地判读,将用地范围内及其附近的各土地利用类型界线测绘或转绘在工作底图上,并标注三级土地利用类型编号。同时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土地利用类型进行核实,与实地不一致的,按变更地籍调查的有关规定处理。 5.4 基本农田界线的调绘

在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阅用地范围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料、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资料。将用地范围内及其附近的基本农田界线测绘或转绘在工作底图上,图上确定项目用地占用基本农田的范围,并实地核定。

5.5 农用地转用范围线的调绘

如果项目用地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确定的农用地转用范围的农地,应将用地范围内及其附近的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界线绘制在工作底图上。 6 平面控制测量

6.1 勘测定界平面控制坐标系统应采用国家统一坐标系统。 6.2 勘测定界首级平面控制网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首级平面控制网等级要求

控制区面积(km2) > 10 5—10 < 5 < 0.1

首级控制等级 四等以上控制网 一级小三角(边)网或一级导线网 二级小三角(边)网或二级导线网 图根导线

6.3 若首级控制网点密度不能满足土地勘测定界,应在首级控制点的基础上布设一级或两级加密控制点。加密控制测量应优先采用导线网、三角网形式加密控制网,也可用单一附合导线,插点仅限于个别地点使用。

6.4 勘测定界平面控制网测量作业及精度的基本技术要求,遵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等。 7 界址点的放样及界标的埋设 7.1 实地拨放界标的位置

实地拨放界标的位置一般有两种方法

坐标法放样。根据初步设计图或规划用地范围图,图上拟定界标位置,并图解获得拟用地界址点坐标,或利用工程总平面布置图给定的拟用地界址点坐标。利用控制点(或明显地物点)坐标和拟用地界址点坐标计算放样数据(反算边长、方位角),利用拟用地界址点邻近控制点(或明显地物点)采用极坐标法放样界标位置。

关系距离法放样。根据初步设计图或规划用地范围图或工程总平面布置图,图上拟定界标位置,并在图上量出界址点与邻近现有地物的边长(三条以上),或利用给定的拟用地边界与现有地物的距离夹角等。在实地采用边交会、边角交会等方法放样界标位置。

7.2 如果项目用地范围行政隶属不同,应在用地界线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乡(镇)的行政界线交点上加设界标。基本农田界线与用地界线的交点、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分界线同用地界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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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点应加设界标。

7.3 界标之间的距离,直线最长为150米,明显转折点应设置界标。 7.4 界标类型主要有:混凝土界标、带帽钢钉界标及喷漆界标。(各类界标应用范围参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7.5 界址点编号原则上应以用地范围为单位,从左到右,自上而下统一编号。铁路、公路等线型工程的界址点编号可以采用里程+里程尾数编号。

7.6 土地权属界线、行政界线与用地范围线的交叉界址点编号应冠以字母表示:S表示与省界的交点;E表示与地区(市)界的交点;A表示与县界的交点;X表示与乡(镇)界的交点;C表示与村界的交点;Z表示与村民小组界的交点。 7.7 界标位置在实地确定后,有条件的地区应在现场测记“界址点点之记”。线型工程的“界址点点之记”可一公里做一至二对点之记,但明显的拐点应做点之记。

7.8 若界址点在河沟池塘水域中,界标可埋设在岸边,待有条件时再补设界标。 8 界址点测量

8.1 为检核界址放样的可靠性及界址坐标的精度,在界标放样埋设后,须用解析法进行界址点测量。 8.2 界址测量一般采用极坐标法,须在已知控制点上设站。角度半测回测定,经纬仪对中中误差不得超过±3mm,一测站结束后必须检查后视方向,其偏差不得大于±30″;距离测量可用电磁波测距仪或钢尺,使用电磁波测距仪时,距离一般不超过200m,个别放宽至300m,使用钢尺测量时一般不得超过2尺段。相邻测站至少应检测一界址点。

8.3 解析法测定界址点坐标相邻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应控制在±5cm范围内。 8.4 两相邻界址点间,界址边丈量中误差控制在±5cm范围内,坐标反算距离与实地丈量距离的较差应控制在 ±10cm范围内。

8.5 解析法测定的界址点坐标与原拟用地界址点坐标之差的中误差应控制在±5cm范围内,允许误差应控制在±10cm范围内。 9 面积计算和汇总

9.1 勘测定界面积量算内容包括项目用地面积、项目用地占用基本农田面积、用地范围内原不同权属单位及不同土地利用类型面积。

9.2 项目用地面积、用地内部原不同权属面积应用解析坐标计算面积。用地内部不同土地利用类型面积可用解析坐标或图解坐标计算面积,也可以采用几何图形法、求积仪法量算面积。 9.3 在量算不同权属、不同土地利用类型面积的基础上,分别以市(县)、乡(镇)、村(组)为单位按不同的土地利用类型进行面积汇总,项目用地若占用基本农田,则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内的土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外的土地分别统计汇总。

9.4 坐标法计算面积须采用下列公式独立计算两次进行检核。 式中:

p——面积,m2;

( )——界址点坐标,m; n——界址点个数。

9.5 图解法量算面积须进行两次,较差在限差之内时,取两次量算的均值。两次面积量算的较差应满足下式: 式中:

P——量算面积m2;

M——勘测定界图纸比例尺分母。

9.6 几何图形法计算面积的误差应满足下式 式中:

P——量算面积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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