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众合专项教程民法讲义-李建伟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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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众合专项教程李建伟民法讲义

四、 意思表示

(一) 构成三要素

1.目的意思(也即必备条款),以合同为例

——必备条款及其意义:合同法12条、14条(当事人、标的物、

数量条款)

——重要条款(价款、质量、履行时间地点方式等):12与61、62

——其他条款(包装方式)

合同法第12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法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合同法 第61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62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思考问题:离婚协议、遗嘱的目的意思个包括哪些?

2.内心的效果意思

发生一定的私法效果(合同、遗嘱、婚姻等)的意思。区别于好意施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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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行为的最重要因素。

思考问题:结婚的效果意思包括哪些?

3.外在的表示行为

——明示:口头、书面、肢体语言(拍卖举牌)

——默示:推定(事实合同)与沉默(民通意见66)

民通意见第66条 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

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合同法解释第二条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

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1】 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05-3-1,单选) 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

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

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 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

【例2】 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应如何处理?(05-3-22,单选)

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 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 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例3】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结账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某拒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7-3-1,单选)

A关某应按标价付款B关某应按市价付款 C关某不应付款D关某应按标价的一半付款

再总结: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法律关系可以由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事件等引起,但法律行为引起法律关系者,必含有意思表示在内。

2.在好意施惠等道德层次的关系中,可能发生由事实行为引发的法律关系,如请客吃饭中毒、搭便车发生车祸等。

(二)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

1.在单方法律行为:一个意思表示一个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生效就是法律行为的成立,如遗嘱

2.在双方/多方法律行为:多个意思表示的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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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与效力

(一)类别及其相互关系

有效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 法律行为) 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 效力有瑕疵的 可变更、可撤销的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的的民事行为

其中:合同有4类

婚姻有3类:不存在效力待定的婚姻

遗嘱有2类:不存在可撤销的遗嘱与效力待定的遗嘱

【例】关于宣告死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9-3-51)

A.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

B.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

C.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因死亡宣告的撤销而自行恢复 D.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继承法》取得其财产者返还原物或给予适当补偿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成立的含义:意思表示的完成即为法律行为的成立(事实判断) 2.生效的含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合法性(价值判断)。 生效的条件

a 行为能力——欠缺者会导致行为的无效或者效力待定 b 意思表示真实——违反者会导致行为的可撤销

c 内容合法(与公序良俗的关系)——违反者会导致行为的无效 d 部分行为的形式合法

3.成立与生效的关系:三种模式

合同法第44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45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总结:

模式一——成立暨生效

模式二——成立,尔后生效:3情形

——合同法44.2:须批准/登记的(三个涉外合同) ——45:附延缓条件的 ——46:附始期的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具有合法性特征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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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三——成立,但不能生效:4情形

——无效的行为 ——被撤销的行为

——被拒绝追认的效力待定行为 ——附条件未实现的行为

思考问题:婚姻、遗嘱行为如何适用上述规则? 婚姻:登记是婚姻的成立要件兼生效要件; 遗嘱:死因行为,待遗嘱人死亡时生效。

(三)三种效力瑕疵行为的真正区别 1.效力待定的行为

(1)起始效力状态:效力未定; (2)最终处理结果,有两个命运:

自始有效;

自始无效

6.1 →→→→→→→→→→→6.9↗ 有效:追认

少年买卖玉戒 ↘ 无效:否认或撤销

成立,→→起始效力状态:待定?→→→ 最终处理结果

2.可变更、可撤销的行为:

(1)起始效力状态:一成立就是有效的、直至被撤销前; (2)最终处理结果有二:

——最终很可能一直也是全部或者部分有效的:

a 放弃撤销权的 b 超过除斥期间的 c 选择变更的

——最终只有一种情况下是自始无效的,即被撤销的。

6.1 →→→→→→→→→→→6.9↗ 有效(3) 新郎买卖玉戒 ↘ 无效(1)

成立,→→起始效力状态:有效 →→→ 最终处理结果

3.无效的民事行为:52—53条

(1)起始效力状态:无效的 (2)最终处理结果:无效

6.1 →→→→→→→→→→→→→→→6.9:无效 买卖毒品

成立,→→起始效力状态:无效的→→→ 最终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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