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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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广电视网络分公司 员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分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三条 处理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关爱员工,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

第四条 处理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分公司规章制度为准绳,坚持纪律规定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与适用规则

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从轻到重依次分为五档: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职(降级); (四)留用察看;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 处分期间:

处分期间指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处分期满之日止,分别为: (一)警告,三个月; (二)记过,六个月;

(三)降职(降级),十二个月;

(四)留用察看,不少于十二个月,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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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降职(降级),降职是指有职务的人员降低职务等级;降级是指无职务人员降低绩效工资(奖金)档次。

第八条 违纪违规行为应追究领导责任的,比照对直接责任人的处分降低一档处理。

领导责任是指领导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 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不得被评选为先进或优秀,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不得提高职位等级和岗位工资档次,当年年度绩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受警告处分的,在处分期内,绩效工资按80%发放,处分期结束后恢复原待遇。

受记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绩效工资按60%发放,处分期结束后恢复原待遇。

受降职降级处分的,绩效工资按40%发放。薪酬待遇均按降职(降级)后的职级对应发放。

受留用察看处分的,由分公司重新安排工作,不发放绩效工资(奖金),薪酬待遇按确定的职级对应发放。

违纪违规取得的经济及其它利益,应予追缴。

因违纪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的,分公司不得再通过任何方式录用。 第十条 员工在处分期间因重大立功行为受到政府部门或分公司表彰的,分公司可直接做出提前解除处分决定。

第十一条 一人犯有本规定中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违规行为,按其违纪违规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同一违纪违规行为触犯本规定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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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的条款处理。

处分期间,没有悔改表现且又发生违纪违规行为并构成其它处分的,按较高处分的上一档处分予以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的违纪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上交违纪违规所得或者赔偿损失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被调查期间有其它立功表现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拒不退还违纪违规所得或者拒绝赔偿损失的;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 (四)伪造、销毁、隐匿、转移证据材料的; (五)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六)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七)有其它干扰、妨碍分公司调查行为的。

第十四条 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定中对违纪行为应处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理。减轻、加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定中对违纪行为应处理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者加重一档处理。

本规定所规定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适用于第十二条从轻或减轻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违纪违规情节主要是指违纪造成的损失、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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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危害程度;违纪违规人员动机、责任大小、认错态度、挽回损失和退回违纪违规所得等行为和事实。

本规定对违纪违规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三个层次。 第三章 违纪违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一节 违反生产经营管理秩序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分公司议事规则或决策规定,个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上级决定和工作部署,给分公司造成损失,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在工程项目、技术升级改造的立项、设计、施工、验收、决算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虚列、虚报项目,转移资金的;

(二)在工程立项阶段,未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擅自批准立项,或违反规定擅自变动立项方案的;

(三)在工程设计阶段,违反审批程序,擅自将勘察设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或未经审核擅自批准工程设计,或违反规定擅自变动设计方案的;

(四)在工程施工阶段,没有施工图纸擅自同意施工,或者违反程序,擅自修改已批准的设计方案、图纸进行施工的;

(五)不按技术规范和要求施工,造成工程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 (六)在施工、验收工作中,未严格进行质量管理、监督和检查,或不严格进行工程验收、资产交接,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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