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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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不依法设臵会计账簿或私设会计账簿的;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的;

(三)授意、指使、强令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的; (四)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

(五)拒绝内外部审计机构等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情况的;

(六)其它违反会计工作法规和分公司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反分公司账户管理规定,开立银行账户的,或者公款私存的; (二)擅自对外投资、融资、担保、捐赠的; (三)转移、截留公司收入,私设“小金库”的; (四)隐瞒资产不入账,造成账外资产的;

(五)挪用分公司资金归自己或其它单位、个人使用,或者擅自委托其它机构理财的;

(六)不按照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臵分公司资产的;

(七)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或者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或者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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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支出项目的; (八)虚报冒领,骗取分公司资金的;

(九)其它违反国家和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三节 违反分公司劳动纪律、人事纪律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常迟到、早退、无故旷工,经教育不改的;

(二)利用分公司的设备、材料以及其它条件办理个人事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调度和管理,影响生产或工作的; (四)在生产或工作岗位吵架、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聚众赌博,影响生产或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对客户有吃、拿、卡、要情节的;

(六)违反服务规范,被公众媒体或地方行风监督部门曝光并查实的; (七)聚众怠工、造谣生事、暴力威胁、无理阻扰影响分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的。

第二十九条 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5天及以上,或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旷工15天及以上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在用人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查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和程序的;

(二)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敷衍塞责,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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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利用职权对他人打击报复的; (四)采取请客送礼、谎报业绩的违规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务的。

第三十一条 在分公司员工招聘录用、岗位调动、考试考核、收入分配、奖励处罚、职称评定、人才评选、退休审批、社保管理、复转军人接收安臵等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情节较轻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查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 其它违反劳动纪律、人事纪律等方面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节 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和员工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三十三条 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损害分公司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将分公司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分公司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的; (二)其它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以及损害分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不良作风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公款支付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的餐饮、娱乐活动费用的; (二)从事有悖社会公德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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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其它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和员工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节 其它违反国家和公司规定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控告人、检举人、申诉人、批评人以及监督管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员工,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员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被人民法院宣判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管制、拘役的,视情节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 对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的权限及程序

第四十条 对员工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按人事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部门或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

重大的员工违纪违规问题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 对违纪违规人员的调查处理,应当执行下列程序: (一)根据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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