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费计列的说明(.6.1起执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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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项目。

其他项目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每季度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次。

第十一条

水影响评价审查的行政许可受理条件:

(一)水影响评价书面申请; (二)行政许可申请表;

(三)水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3 份,并附电子版; (四)申请单位(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机关事业单位编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报告编制单位、编制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报告编制委托书复印件、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技术评估报告及修改说明;

(六)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建设项目,其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时, 应当按照本规定的程序重新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履行技术审查、行政许可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由水利部审批的建设项目, 水资源论 证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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