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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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生态建设示范区管

理规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环然字[2013]20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3.12.16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的通知

(吉环然字〔2013〕20号)

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环保局: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规范吉林省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我厅制定了《吉林省省级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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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省级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规范吉林省省级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吉林省省级生态建设示范区”包括吉林省省级生态市县(区)、生态乡镇、生态村和生态工业园区。省级生态乡镇管理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吉环然字〔2010〕13号)执行,省级生态村管理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生态村考核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吉环然字〔2009〕4号)执行。吉林省省级生态县市(区)、生态乡镇、生态村、生态工业园区新的建设标准下发后按新标准执行。省级生态建设示范区《建设指标》由省环保厅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条 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坚持省级指导,分级管理;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政府组织,群众参与;重在建设、注重实效的原则。达到相应标准并通过考核验收,省环境保护厅授予相应的省级生态建设示范区称号。

第四条 吉林省环保厅负责省级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考核、命名及综合管理工作。市(州)环保局负责省级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初审和受委托验收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工作,县市(区)环保局负责具体指导创建和审核工作。申报国家级生 2 / 3

态建设示范区的单位必须达到省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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