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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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6 号),直接到商业银行办理。

4.办理出售或转让的资产备案时,备案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受股权投资企业应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并按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外商直接投资登记手续:(1)备案资产中含有股权;

(2)备案的债权转为债务人企业的股权;(3)备案的实物资产在境内作价出资;(4)境外投

资者将境内处臵不良资产的收益用于境内再投资。

5.因回购、出售(让)、清收、转股或其他原因导致境外投资者对备案资产的所有权灭失 时,境外投资者或其代理人应在所有权灭失后15 个工作日内到备案地分局办理资产备案的注

销手续。

6.办理不良资产对外转让备案登记时,应注明债权对外转让导致境内担保人向境外投资者 提供担保的情况,并提交担保逐笔明细清单。该担保不纳入对外担保管理,无需按对外担保管

理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1)对外转让的不良资产含有担保安排的,境外投资者或其代理人到原备案登记的分局 补办相关手续时,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①2005 年1 月1 日之前(不含)境外投资者或其境内代理人办理不良资产对外转让备案时 没有提交不良资产项下担保余额或逐笔明细清单,或2005 年1 月1 日之后(含),境外投资者

提交了不良资产项下担保余额或逐笔明细清单但提交信息不全的,分局直接为其办理担保逐笔

明细清单和相关信息的补交手续。

②2005 年1 月1 日之后(含),境外投资者办理不良资产对外转让备案时没有提交不良资 产项下担保余额和逐笔明细清单的,分局在将境外投资者未按相关规定办理不良资产对外转让

备案事宜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后,可为其办理担保逐笔明细清单补交手续。

(2)分局为境外投资者或其代理人办理担保逐笔明细清单补交手续时,境外投资者或其代 理提交以下文件:

①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资产形成的对外负债及汇兑管理事项 的批准文件。

②《对外处臵不良资产备案登记表》。 ③含担保明细的资产逐笔清单。

④境外投资者就第③项所列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所作的承诺书。

⑤由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需提供相关的代理协议、代理人的营业执照和业务许可文件。 (3)分局接收境外投资者补交的担保逐笔明细清单后,应根据境外投资者或其代理人的申 请出具加盖资本项目业务印章的回执。

(4)境外投资者及其代理人依法到分局申请调取其担保备案明细清单的,应提交注意事项 第6 点第(2)项第①、②和④所列文件。分局完成审核后,应参照行政许可相关要求,根据

境外投资者或其代理人的申请,出具包含以下内容的加盖资本项目业务印章的回执: ① 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共计笔数、本金总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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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对外转让不良债权项下担保共计笔数、担保项下债务本金总计金额。

③明示以下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臵不良债 权案件涉及对外担保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5 号)等相关规定,我处收到你公司申

请补交的、汇复 [20××]××号文件批复的对外转让不良资产项下担保明细清单。你公司承

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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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资金类划转外债提款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 号)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 年公布) 3.《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4.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1.申请书。

2.《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原件验后返还)。 3.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银 行 审 核 原 则

1.银行在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提款时,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看该笔业务的相关控 制信息表,且查明在尚可提款金额内,方可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相关手续。 2.银行不能超出尚可提款金额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提款手续。

3.银行在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提款业务时,应当审核非银行债务人是否正确填写批件 号或业务编号。非银行债务人在银行办理外债提款业务时,应在申报凭证上“外汇局批件号/

备案表号/业务编号”一栏填写该笔资金的核准件号或外债业务编号(核准件号优先)。 4.无合理原因的,外债提款项下境外汇款人、还款项下境外收款人应当与债权人一致。 审 核 要 素

审核材料的规范性、齐备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授 权 范 围

银行审核相关材料后,直接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提款手续。 注 意 事 项

银行应及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反馈非银行债务人的提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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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资金类划转外债还本付息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 号)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 年公布) 3.《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4.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1.申请书。

2.《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原件验后返还)。 3.非银行债务人提供的还本付息通知书。 4.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银 行 审 核 原 则

1.银行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查看该笔业务的相关控制信息表,且查明该笔还款 资金在尚可还本金额内,方可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还款手续。银行在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偿还

外债时,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看该笔业务的相关控制信息表,且查明在尚可还本金额内, 方可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相关手续。

2.银行不能超出尚可还本金额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还款手续。

3.银行在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偿还外债业务时,应当审核非银行债务人是否正确填写批

件号或业务编号。非银行债务人在银行办理偿还外债业务时,应在申报凭证上“外汇局批件号

/备案表号/业务编号”一栏填写该笔资金的核准件号或外债业务编号(核准件号优先)。 4.提前还款时,应当审核贷款合同中关于提前还款的条款,且债权人、非银行债务人均 同意提前还款,并由非银行债务人提出申请。

5.无合理原因的,外债提款项下境外汇款人、还款项下境外收款人应当与债权人一致。 审 核 要 素

审核材料的规范性、齐备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授 权 范 围

银行审核相关材料后,直接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还款手续。 注 意 事 项

1.支付债务从属费用比照还本付息办理。

2.银行办理其自身外债项下还本付息不需外汇局核准,但还本付息不得购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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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套期保值履约交割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 号)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 年公布) 3.《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4.其他相关法规 银 行 审 核 材 料

1.申请书。

2.外债合同或《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 3.套期保值合同或协议。 4.交割通知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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