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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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审 核 原 则

1.外债套期保值以锁定外债还本付息风险为目的。非银行债务人的交易对手银行、办理交 割款项汇出或收入的银行等应当确认该笔交易具备合法、清晰的实盘背景。 2.套期保值与汇率、利率相关。

3.签订套期保值的交易对方应是境内银行或境外债权银行。 审 核 要 素

审核材料的规范性、齐备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授 权 范 围

1.非银行债务人与境内银行或境外债权银行可以自行签订符合规定的外债套期保值合同, 银行应当审核保值合同的外债交易实盘背景。

2.非银行债务人获得的保值交易交割外汇收入,可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或直接到银行开 立资本项目专用账户保留外汇收入,并自行办理结汇。

3.非银行债务人可直接到银行购汇或使用自有外汇办理交割。 注 意 事 项

1.为保值交易交割办理收入或汇出的银行应当按本操作指引进行操作。 2.涉及人民币汇率衍生产品的交易,非银行债务人应遵守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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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废止法规目录

1.《关于以人民币计价对外借款有关问题的通知》((95)汇

资字第002 号)

2.《关于禁止非金融企业之间进行外汇借贷的通知》((96) 汇资字第305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付涉外担保费有关处理原则的通 知》(汇发[2000]105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购汇提前还贷管理措施的通 知》(汇发[2002]38 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臵不 良资产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19 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 发[2005]74 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有关问 题的批复》(汇综复[2009]65 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不良资 产涉及担保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1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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