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湖北省《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2T 559-2013

发布时间 : 星期五 文章1.15湖北省《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2T 559-2013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DB42/T 559—2013

表5.0.3 外窗的传热系数与综合遮阳系数(夏季)限值

气候区属 体形系数 (建筑层数) 平均窗墙面积比 Awd/Aw Awd/Aw≤0.20 S≤0.40 (≥4层) 0.20<Awd/Aw≤0.25 0.25<Awd/Aw≤0.30 0.30<Awd/Aw≤0.35 Awd/Aw≤0.20 A区 0.40<S≤0.45 (≥4层) 0.20<Awd/Aw≤0.25 0.25<Awd/Aw≤0.30 0.30<Awd/Aw≤0.35 S≤0.55 (≤3层) 坡屋面上的外窗 Awd/Aw≤0.25 Awd/Aw≤0.35 窗地面积比≤0.08 Awd/Aw≤0.25 S≤0.35 (≥4层) 0.25<Awd/Aw≤0.30 0.30<Awd/Aw≤0.35 0.35<Awd/Aw≤0.40 Awd/Aw≤0.25 B区 0.35<S≤0.40 (≥4层) 0.25<Awd/Aw≤0.30 0.30<Awd/Aw≤0.35 0.35<Awd/Aw≤0.40 S≤0.50 (≤3层) 坡屋面上的外窗 Awd/Aw≤0.35 Awd/Aw≤0.40 窗地面积比≤0.08 传热系数 K [W/(㎡2 K)] ≤3.2 ≤2.7 ≤2.5 ≤2.3 ≤3.0 ≤2.5 ≤2.2 ≤2.0 ≤1.9 ≤2.5 ≤3.2 ≤2.7 ≤2.5 ≤2.3 ≤3.0 ≤2.6 ≤2.2 ≤2.1 ≤2.4 ≤2.6 —— 综合遮阳系数SCw 南/北/东、西 ——/ —— /≤0.50 ≤0.45/≤0.55/≤0.40 ≤0.40/≤0.50/≤0.35 ≤0.35/不成立 /不成立 ——/ —— /≤0.50 ≤0.45/≤0.55/≤0.40 ≤0.40/≤0.50/≤0.35 ≤0.35/不成立 /不成立 ≤0.40/≤0.50/≤0.25 ≤0.40 注: 1 当屋面保温层设置在坡屋面底部的阁楼楼板上时,坡屋面上的顶窗和天窗无热工性能要求。 2 公共楼梯间、电梯间及电梯机房、外走廊及一层公共门厅的透明外门窗不按本表规定执行。 5.0.4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的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限值应取各朝向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Kmi与平均热惰性指标Dmi,其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

2 当屋面和外墙外表面饰面材料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ρ>0.70时,必须将本标准5.0.1表中屋面(保温屋面设置在不住人阁楼楼板上的坡屋面除外)和外墙传热系数的限值乘以0.90之后采用。屋面和外墙外表面饰面材料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ρ应从本标准附录D中选取。

3 当屋顶和外墙的传热系数满足本标准5.0.1条的限值要求,但热惰性指标不满足本标准5.0.1条的限值要求时,必须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来验算屋顶和东、西向外墙的隔热设计要求。

4 对于土建、装修一体化设计的项目,楼板的传热系数应满足本标准5.0.1条的规定;对于土建、装修分别设计的项目,楼板的传热系数应按本标准5.0.1条的规定对装修设计提出要求。

5 窗墙面积比应按建筑开间(轴距离)计算,且平均窗墙面积比应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计算。

8

DB42/T 559—2013

6 窗的综合遮阳系数必须按下式计算:

SCW = SC3SD = SCg3(1-Af/At)3SD (5.0.4)

式中 SCW —— 窗的综合遮阳系数;

SC —— 窗本身的遮阳系数; SCg —— 玻璃的遮阳系数;

Af/At—— 窗框面积比,PVC塑钢窗窗框比可取 0.30,铝合金窗窗框比可取 0.20,或根据门窗尺寸从本标准附录F中查取;

Af —— 窗框的面积; At —— 窗的面积;

SD —— 外遮阳的遮阳系数,应从本标准附录G中查取。

5.0.5 外窗(含外门透明部分)传热系数、窗玻璃遮阳系数、玻璃可见光透射比,应按《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程》JGJ/T 151的规定计算,工程设计可根据实际尺寸从本标准附录F中选取(含门芯板传热系数)。

5.0.6 东、西向外窗应采取建筑外遮阳措施,外遮阳系数SD不应大于0.8。

5.0.7 建筑物1~6层的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 中规定的4级;7层及7层以上的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6级。

5.0.8 屋面和外墙的热桥部位的传热系数必须符合表5.0.8的限值规定。当不符合表5.0.8的限值规定时,必须做保温断热处理。

表5.0.8 热桥部位的传热系数限值 气候分区 A区 B区 热桥部位 屋面 外墙 屋面 外墙 传热系数K [W/(㎡2 K)] D≤1.5 ≤1.2 ≤1.8 ≤1.0 ≤1.6 1.5<D≤4.0 ≤1.3 ≤2.0 ≤1.1 ≤1.7 4.0<D≤6.0 ≤1.4 ≤2.1 ≤1.2 ≤1.8 D>6.0 ≤1.7 ≤2.6 ≤1.4 ≤2.2 5.0.9 当坡屋面建筑顶层有不住人阁楼时,屋面保温层宜设置在阁楼楼板上。当保温层设置在阁楼楼板上时,屋面保温层无热惰性指标要求。

5.0.10 非透明幕墙的金属主龙骨应采用离墙(包括外墙外保温保护层面)悬挂构造。非透明幕墙各部位墙体的传热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 C 第 C.0.5 条的规定计算。

5.0.11 外窗(门)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堵,不得采用普通水泥砂浆补缝。

9

DB42/T 559—2013

6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采用集中供暖、集中空调系统和户式中央空调系统时,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对每个房间的冬季热负荷和夏季逐时冷负荷进行计算。

6.1.2 供暖、空调方式及其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建筑规模和使用特征,结合当地能源、环境保护、投资条件及运行费用,经技术经济分析综合论证后确定。采用集中供暖、集中空调系统时,冷热源应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余热、废热等。

6.1.3 不应采用直接电热供暖设备或装置,不应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供暖和空调系统的热源。

6.1.4 采用集中供暖、空气调节系统时,必须设计分室(户)温度控制装置及分户热(冷)量计量装置。

6.2 供暖

6.2.1 供暖系统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

6.2.2 集中供暖系统,采用散热器供暖时,供回水温度宜按75 ℃/50 ℃设计,供回水温差不宜小于20℃;采用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时,供水温度宜采用35 ℃~45 ℃,不应大于60 ℃,供回水温差不宜大于10 ℃,且不宜小于5 ℃。

6.2.3 室内供暖系统宜采用垂直双管系统或共用立管的分户独立循环双管系统,也可采用垂直单管跨越式系统,所采用的制式应能保证进行分室温度调节。

6.2.4 采用散热器供暖时,每组散热器进水管上应安装温度调节阀,且宜安装恒温控制阀。 6.2.5 除幼儿园、老年人和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外,散热器应明装。散热器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性涂料。

6.2.6 散热器的散热面积或数量,应根据热负荷计算确定。确定散热器所需散热量时,应扣除室内明装管道的散热量。

6.2.7 室内热水供暖系统设计时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并应采取措施使设计工况时各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相对差额不大于15%。

6.2.8 管道敷设在管沟、管井、技术夹层、阁楼及顶棚内等导致无益热损失较大的空间内或易被冻结的地方时应保温。

6.2.9 集中供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值应符合下式要求:

EHR=0.003 096∑(G2H/ηb)/Q≤A(B+α∑L)/△T

(6.2.9)

10

DB42/T 559—2013

6.3 通风与空气调节

6.3.1 通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措施,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室内卫生要求或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时,应采用机械通风系统,或自然通风与机械通风结合的复合通风系统;

2 厨房、无外窗卫生间应采用机械排风系统或预留机械排风系统风井,厨房和卫生间全面通风换气次数不宜小于3次/h;

3 厨房、卫生间的进风宜直接利用居室的排风,使室外新鲜空气首先进入居室,然后经厨房、卫生间排出;

4 宜结合建筑设计,合理利用被动式通风技术强化自然通风,当条件许可时,可采用屋顶无动力风帽装置。

6.3.2 采用集中供暖、集中空调或户式中央空调系统的住宅,宜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 6.3.3 采用风冷空调设备时,应考虑空调器(机组)室外部分的位置,做到既不影响立面景观,又有良好的通风换热效果,同时便于室外机的清洗和维护。

6.3.4 采用户式中央空调(冷热水系统)时,应标明经详细计算的系统压力损失,并根据冷、热工况对配套水泵进行校核。

6.3.5 采用多联机空调系统时,系统冷媒管等效长度应满足对应制冷工况下满负荷的性能系数不低于3.0;当产品技术资料无法满足核算要求时,系统冷媒管等效长度不应超过60m。 6.3.6 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两管制水系统; 2 应采用闭式循环水系统;

3 系统较小或各环路压力损失相差不大时,宜采用一次泵系统,在确保系统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经济技术比较合理时,一次泵宜采用变速调节方式;

4 系统较大、阻力较高,且各环路压力损失相差较大时,宜采用二次泵系统,二次泵应采用变速调节方式;

5 空调冷水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5℃;空调热水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10℃。系统较大时,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宜加大冷、热水供回水温差。

6 采用直燃式冷(温)水机组、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作为热源时,空调热水供回水温度和温差应按设备要求和具体情况确定,并应使设备具有较高的供热性能系数;

7 空气调节水系统的定压和膨胀,宜采用高位膨胀水箱方式。 6.3.7 集中空调系统的冷水循环水泵与热水循环水泵宜分别设置。

6.3.8 空调水系统设计时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并应采取措施使设计工况时各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相对差额不大于15%。

6.3.9 空气调节冷热水管的绝热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

11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